[發明專利]聚氨酯彈性纖維處理劑無效
| 申請號: | 200910182643.1 | 申請日: | 2009-09-1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666040A | 公開(公告)日: | 2010-03-10 |
| 發明(設計)人: | 張國杰;李桂軍;夏樹偉;宋媛;李桂民 | 申請(專利權)人: | 淮安凱悅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D06M15/643 | 分類號: | D06M15/643;D06M15/667;D06M13/02;D06M13/144;D06M101/30 |
| 代理公司: | 淮安市科翔專利商標事務所 | 代理人: | 韓曉斌 |
| 地址: | 223300江蘇省淮***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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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聚氨酯 彈性 纖維 處理 | ||
1.聚氨酯彈性纖維處理劑,其特征在于該處理劑由以下組分重量份組成:75.0-98.8重量份的至少一種選自硅油、白礦油的基質,1.0-10.0重量份的異構高碳醇;0.1-10.0重量份的傾點小于等于100℃的MQ型硅樹脂,0.1-5.0重量份的三硅氧烷聚醚磷酸酯。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聚氨酯彈性纖維處理劑,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基質中硅油和白礦油的重量比為(0-1)∶(0-1);所述硅油的粘度為5-20mPa.S,占基質的重量份為0-100。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聚氨酯彈性纖維處理劑,其特征在于:所述硅油占基質的重量份為50-100。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聚氨酯彈性纖維處理劑,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白礦油為5#、7#白礦油的至少一種,5#、7#白礦油的重量比為(0-1)∶(0-1),白礦油占基質的重量份為0-100。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聚氨酯彈性纖維處理劑,其特征在于:所述7#白礦油并占基質的重量份為0-50。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聚氨酯彈性纖維處理劑,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異構高碳醇為異構十三醇、異構十八醇的至少一種,異構十三醇、異構十八醇的的重量比為(0-1)∶(0-1)。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聚氨酯彈性纖維處理劑,其特征在于:所述異構高碳醇為4-10重量份的異構十八醇。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聚氨酯彈性纖維處理劑,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傾點小于等于100℃的MQ型硅樹脂為甲基MQ型硅樹脂、甲基苯基MQ型硅樹脂、甲基烷基MQ型硅樹脂中的至少一種,甲基MQ型硅樹脂、甲基苯基MQ型硅樹脂、甲基烷基MQ型硅樹脂的重量比為(0-1)∶(0-1)∶(0-1)。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聚氨酯彈性纖維處理劑,其特征在于:所述MQ型硅樹脂為傾點是10-50℃、0.5-5.0重量份的甲基苯基MQ型硅樹脂。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聚氨酯彈性纖維處理劑,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三硅氧烷聚醚磷酸酯是指在分子中間的硅原子上通過Si-C鍵連接的聚醚磷酸酯;所述聚醚是指分子中BO、PO、EO摩爾比為(0-1)∶(0-1)∶(0-1),分子量300-2000的聚氧乙烯醚、聚氧丙烯醚或聚氧丁烯醚,或它們中的任意兩種或三種的無規共聚物;所述磷酸酯是指聚醚末端的羥基與磷酸化試劑反應形成的磷酸單酯或雙酯或它們的混合物。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聚氨酯彈性纖維處理劑,其特征在于:所述聚醚是指分子內PO與EO的摩爾比為1∶(0-1),分子量為300-600的聚氧丙烯聚氧乙烯醚;
12.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聚氨酯彈性纖維處理劑,其特征在于:所述磷酸酯是指0.3-3重量份的單酯摩爾含量大于50%的三硅氧烷聚醚磷酸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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