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具有可控制髁屈曲度的骨科股骨部件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0910163980.6 | 申請日: | 2009-06-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675901A | 公開(公告)日: | 2010-03-24 |
| 發(fā)明(設計)人: | J·L·威廉斯;S·T·戈馬;J·M·阿馬科斯特 | 申請(專利權)人: | 德普伊產(chǎn)品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F2/38 | 分類號: | A61F2/38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溫大鵬;劉華聯(lián) |
| 地址: | 美國印***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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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具有 控制 屈曲 骨科 股骨 部件 | ||
1.一種骨科膝蓋假體,其包括:
股骨部件,其具有在矢狀面中彎曲的髁表面;以及
脛骨支承件,其具有構造成與所述股骨部件的所述髁表面關節(jié)連接的支承 表面,
其中,所述髁表面(i)在所述髁表面上第一接觸點處以等于0度的第一屈 曲度接觸所述支承表面,(ii)在所述髁表面上的第二接觸點處以第二屈曲度接觸 所述支承表面,所述第二屈曲度大于所述第一屈曲度,
其中(i)所述矢狀面中所述髁表面在所述第一接觸點處具有第一曲率半徑, 在所述第二接觸點處具有第二曲率半徑,以及(ii)所述第二曲率半徑大于所述 第一曲率半徑至少0.5毫米。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骨科膝蓋假體,其中所述第二屈曲度在10度至100 度范圍內。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骨科膝蓋假體,其中所述第二曲率半徑大于所述第 一曲率半徑至少2毫米的距離。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骨科膝蓋假體,其中所述第一曲率半徑和所述第二 曲率半徑之比在0.50至0.99范圍內。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骨科膝蓋假體,其中所述第一曲率半徑和所述第二 曲率半徑的比在0.90至0.99范圍內。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骨科膝蓋假體,
其中所述髁表面在所述髁表面上第三接觸點處以第三屈曲度接觸所述支承 表面,所述第三屈曲度大于所述第二屈曲度而小于90度,
其中(i)所述矢狀面中所述髁表面在第三接觸點處具有第三曲率半徑,以 及(ii)所述第三曲率半徑大于所述第一曲率半徑并小于所述第二曲率半徑。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骨科膝蓋假體,
其中所述髁表面在所述髁表面上第三接觸點處以第三屈曲度接觸所述支承 表面,所述第三屈曲度大于所述第二屈曲度而小于90度,
其中(i)所述矢狀面中所述髁表面在所述第三接觸點處具有第三曲率半徑, 以及(ii)所述第三曲率半徑大于所述第二曲率半徑。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骨科膝蓋假體,其中:
(i)所述股骨部件的所述髁表面是內側髁表面,所述脛骨支承件的所述支承 表面是內側支承表面,
(ii)所述股骨部件還包括在矢狀面中彎曲的外側髁表面,以及
(iii)所述脛骨支承件還包括構造成與所述股骨部件的外側髁表面關節(jié)連接 的外側支承表面。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骨科膝蓋假體,其中所述外側髁表面和所述內側髁 表面在矢狀面內基本上對稱。
10.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骨科膝蓋假體,
其中所述外側髁表面(i)在所述外側髁表面上第三接觸點處以第三屈曲度 接觸所述外側支承表面,所述第三屈曲度小于30度,以及(ii)在所述外側髁 表面上第四接觸點處以第四屈曲度接觸所述外側支承表面,所述第四屈曲度大 于所述第三屈曲度,以及
其中(i)所述矢狀面中的外側髁表面在所述第三接觸點處具有第三曲率半 徑,(ii)所述矢狀面中的外側髁表面在所述第四接觸點處具有第四曲率半徑, 以及(iii)所述第四曲率半徑大于所述第三曲率半徑至少0.5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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