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液晶顯示面板有效
| 申請號: | 200910080752.2 | 申請日: | 2009-03-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846854A | 公開(公告)日: | 2010-09-29 |
| 發明(設計)人: | 吳東起;占紅明 | 申請(專利權)人: | 北京京東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2F1/1339 | 分類號: | G02F1/1339;G02F1/1341;G02F1/136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同立鈞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05 | 代理人: | 劉芳 |
| 地址: | 100176 北***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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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液晶顯示 面板 | ||
1.一種液晶顯示面板,包括:陣列基板和彩膜基板,所述彩膜基板包括:在設定的間隙下提供第一彈力的主柱狀隔墊物以及在小于設定的間隙下提供第二彈力的副柱狀隔墊物;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彩膜基板的非重力水波紋區域上還設有在設定的間隙下提供第三彈力的超柱狀隔墊物;
其中,所述第三彈力大于所述第一彈力。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超柱狀隔墊物的高度大于所述主柱狀隔墊物的高度;
所述主柱狀隔墊物的高度大于所述副柱狀隔墊物的高度;
所述超柱狀隔墊物、主柱狀隔墊物以及副柱狀隔墊物均對應所述陣列基板的相同元件區域。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液晶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陣列基板的相同元件區域具體為:所述陣列基板的柵線區域、所述陣列基板的數據線區域或者所述陣列基板的薄膜晶體管區域。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超柱狀隔墊物的高度等于所述主柱狀隔墊物的高度,所述主柱狀隔墊物的高度大于所述副柱狀隔墊物的高度;
在所述陣列基板中與所述超柱狀隔墊物對應的區域表面高于與所述主柱狀隔墊物對應的區域表面;
在所述陣列基板中與所述主柱狀隔墊物對應的區域表面高于或等于與所述副柱狀隔墊物對應的區域表面。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液晶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當在所述陣列基板中與所述主柱狀隔墊物對應的區域表面等于與所述副柱狀隔墊物對應的區域表面時,所述主柱狀隔墊物以及所述副柱狀隔墊物均對應所述陣列基板的相同元件區域。
6.根據權利要求4或5所述的液晶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柱狀隔墊物以及所述副柱狀隔墊物均對應所述陣列基板的柵線區域或者所述陣列基板的數據線區域。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超柱狀隔墊物的高度大于所述主柱狀隔墊物的高度,所述主柱狀隔墊物的高度等于所述副柱狀隔墊物的高度;
在所述陣列基板中與所述超柱狀隔墊物對應的區域表面高于或等于與所述主柱狀隔墊物對應的區域表面;
在所述陣列基板中與所述主柱狀隔墊物對應的區域表面高于與所述副柱狀隔墊物對應的區域表面。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液晶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當在所述陣列基板中與所述超柱狀隔墊物對應的區域表面等于與所述主柱狀隔墊物對應的區域表面時,所述超柱狀隔墊物以及所述主柱狀隔墊物均對應所述陣列基板的相同元件區域。
9.根據權利要求7或8所述的液晶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超柱狀隔墊物以及所述主柱狀隔墊物均對應所述陣列基板的數據線區域或者所述陣列基板的薄膜晶體管區域。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超柱狀隔墊物的高度等于所述主柱狀隔墊物的高度;
所述主柱狀隔墊物的高度等于所述副柱狀隔墊物的高度;
在所述陣列基板中與所述超柱狀隔墊物對應的區域表面高于與所述主柱狀隔墊物對應的區域表面;
在所述陣列基板中與所述主柱狀隔墊物對應的區域表面高于與所述副柱狀隔墊物對應的區域表面。
11.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超柱狀隔墊物的高度高于所述主柱狀隔墊物的高度;
所述主柱狀隔墊物的高度高于所述副柱狀隔墊物的高度;
在所述陣列基板中與所述超柱狀隔墊物對應的區域表面高于與所述主柱狀隔墊物對應的區域表面;
在所述陣列基板中與所述主柱狀隔墊物對應的區域表面高于與所述副柱狀隔墊物對應的區域表面。
12.根據權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液晶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超柱狀隔墊物對應所述陣列基板的薄膜晶體管區域;
所述主柱狀隔墊物對應所述陣列基板的數據線區域;
所述副柱狀隔墊物對應所述陣列基板的柵線區域。
1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超柱狀隔墊物的高度小于所述主柱狀隔墊物的高度,
所述超柱狀隔墊物的高度等于所述副柱狀隔墊物的高度;
所述超柱狀隔墊物對應所述陣列基板的薄膜晶體管區域;
所述主柱狀隔墊物對應所述陣列基板的柵線區域;
所述副柱狀隔墊物對應所述陣列基板的所述柵線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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