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基于指紋認證和數字水印的遠程數字化庭審系統無效
| 申請號: | 200910079533.2 | 申請日: | 2009-03-0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826170A | 公開(公告)日: | 2010-09-08 |
| 發明(設計)人: | 商文彬;羊美華;羊文廣;黃瓊 | 申請(專利權)人: | 新奧特硅谷視頻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10/00 | 分類號: | G06Q10/00;G06Q50/00;G06K9/00;H04L9/32;H04N7/24 |
| 代理公司: | 北京天悅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311 | 代理人: | 田明;任曉航 |
| 地址: | 100080 北京市***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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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基于 指紋 認證 數字 水印 遠程 數字化 庭審 系統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遠程身份認證、遠程視音頻傳輸及同步等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基于指紋認證和數字水印的遠程數字化庭審系統,適用于法院對案件進行庭審的過程中。
背景技術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訴訟案件主要分類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相應的,對案件的審理便分為民事案件的審理、行政案件的審理和刑事案件的審理。案件類型的不同以及案件具體情況的不同會使得庭審過程中的訴訟參加人有所不同。例如,民事案件訴訟參加人中必須有審判員、原告、被告,還可能有第三人、證人、鑒定人等;刑事案件的訴訟參加人還必須有公訴人。庭審程序可以大致概括如下幾個階段:對訴訟參加人身份進行確認階段(該階段在庭審前進行);法庭調查階段(該階段內原、被告分別進行案件陳述并舉證,對對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如果有證人,則還需要證人出庭作證);法庭辯論階段(由原、被告對爭議焦點進行辯論);最后陳述階段(原、被告分別進行最后陳述)。
隨著科技的發展,各級法院逐漸開始試行用科技手段支持庭審工作。從設施構成看,主要出現了二種形態的科技化法庭。
第一種,初期形態,主要由庭審記錄設備、實物投影儀和音響系統組成,各法院習慣上稱之為“多媒體法庭”。
第二種,改進期形態,是在“多媒體法庭”的基礎上,引入了視頻會議系統,以支持對庭審實況的錄制、轉發,但各種設備基本上是相互獨立的,僅有部分實現相互聯動,如由擴音系統控制攝像機,各法院習慣稱之為“智能化法庭”。
縱觀這兩種形態的科技化法庭,基本上處于設備的操作使用層次,沒有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訴訟、提高了訴訟效率,但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傳統的庭審方式,庭審的過程仍然需要訴訟參加人各方在法院提供的審判庭中進行。一方面,訴訟成本較高,因為法院需要提供審判庭,其他訴訟參加人需要交通費用等;另一方面,在某些情況下也會影響案件的審判質量,例如證人因為某種原因而不能出庭作證或者害怕打擊報復而不愿出庭作證等。此外,由于法院審判庭資源的有限性、以及當事人因正當理由無法到庭等原因,造成審理期限的拖延,影響了案件的審判效率。
發明內容
針對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陷,本發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基于指紋認證和數字水印的、訴訟成本低、審判效率高、安全性好的遠程數字化庭審系統。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一種基于指紋認證和數字水印的遠程數字化庭審系統,包括通過網絡(12)相互連接的法院端(11)、其他訴訟參加人端(13)和中心控制端(14);
所述法院端(11)、其他訴訟參加人端(13)均設有用于采集訴訟參加人指紋信息的指紋信息采集裝置(21)、用于采集訴訟參加人各端視音頻的視音頻采集裝置(22)以及用于顯示訴訟參加人各端視音頻的顯示裝置(23);所述法院端(11)還設有用于控制展示訴訟雙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據展示控制裝置(24);
所述指紋信息采集裝置(21)包括用于將訴訟參加人的指紋拍攝成圖像的指紋圖像采集器(211),用于對指紋圖像進行預處理的指紋圖像預處理器(212),以及用于建立指紋的特征數據的指紋特征提取器(213);
所述視音頻采集裝置(22)包括用于存儲指紋特征提取器(213)提取的指紋的特征數據的數字水印生成器(229),以及用于將指紋的特征數據作為水印嵌入到視、音頻中的數字水印嵌入器230;
所述中心控制端(14)設有指紋信息驗證裝置(141)、證據展示裝置(142)和視音頻播放控制裝置(143);身份信息驗證裝置(141)用于對訴訟參加人各端的身份信息提取裝置(21)提取的身份信息進行驗證,證據展示裝置(142)用于根據法院端(11)的證據展示控制裝置(24)發送的請求將請求的數字化證據分發給訴訟參加人各端的顯示裝置(23),視音頻播放控制裝置(143)用于控制訴訟參加人各端的顯示裝置(23)。
如上所述的一種基于指紋認證和數字水印的遠程數字化庭審系統,所述視音頻采集裝置(22)還包括用于采集視、音頻數據的視、音頻數據采集器(221、225),用于緩存視、音頻數據采集器(221、225)采集的視、音頻數據的視、音頻數據緩存器(222、226),用于對緩存的視、音頻數據進行編碼的視頻數據編碼器(223、227),用于將編碼后的視、音頻數據分發給訴訟參加人各端的顯示裝置(23)的視、音頻數據分發器(22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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