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因特網交換經紀人方法和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0880016704.0 | 申請日: | 2008-03-2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681474A | 公開(公告)日: | 2010-03-24 |
| 發明(設計)人: | P·維拉斯;P·阿森迪;U·安德森;A·隆德瓦爾;M·廷薩特 | 申請(專利權)人: | 艾利森電話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30/00 | 分類號: | G06Q30/00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柯廣華;徐予紅 |
| 地址: | 瑞典斯*** | 國省代碼: | 瑞典;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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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因特網 交換 經紀人 方法 系統 | ||
對相關申請的交叉引用
本申請要求2007年3月23日提交的美國臨時申請60/896812的 優先權,其公開通過引用完整地結合于本文中。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用于促進通過諸如因特網等互連的計算機系統的交易 的方法和系統。更具體地說,本發明涉及用于促進至少一個移動網絡 運營商與至少一個因特網內容提供商之間的交互的因特網交換 (Internet Exchange)及其方法。
背景技術
下一代移動因特網預期為最終用戶提供可定制的應用環境,在該 環境中,在電視、計算機與移動終端之間的遍歷是完全無縫隙的。移 動因特網應用被真正混搭或相配、組合和定制以用于每個最終用戶, 并且始終是移動的,即,諸如位置和存在等信息是動態更新的,并內 在構建到整個最終用戶體驗之中,而無論全球哪個無線運營商提供實 際的移動終端或手機。
對于因特網公司,有兩個主要的收入來源:廣告收入和預訂費。
廣告收入模型當前主要是一種極為直接的贊助或投放模型,其中, 品牌(或其代表)為向最終用戶裝置(計算機、移動電話等)供應的 每個廣告支付一定(極少)量的金額,或者每次最終用戶點擊到某個 web屬性的鏈接時支付一定量的金額。
預訂模型通常是對訪問特定因特網應用或屬性、或應用的特征收 取每月固定的費用,例如通過Verizon和Sprint訪問MapQuest Mobile。
廣告資助的應用的“免費”性質對最終用戶很有吸引力。因此,依 賴此類收入的公司在股票市場上享受到難以置信的增長和估價。 Google是一項廣告驅動業務。AOL是該領域的另一端,而Yahoo介 于兩者之間的某個位置。AOL和Yahoo都在積極地將其更多的業務 轉移到基于廣告。
在線/因特網廣告是全部廣告業務的一個快速增長部分。廣告預算 正快速地從“舊媒體”(廣播電視、印刷媒體等)移動到因特網。2006 年,廣告預算增長了16%,占2740億美元總量中的440億美元。為 進一步增長廣告收入,因特網公司需要增大它們能將廣告供應到的可 能最終用戶的數量。在大約十億的因特網網民和超過二十億人具有無 線電話的背景下,無線空間無疑是下一個很大程度上未開發的新領 域。因此,所有大的因特網公司現在都具有移動性團隊,這些團隊的 范圍從小組到部到成熟的部門。
移動廣告已經在無線空間中存在,通常是直接在運營商的有限實 現中。在線廣告成本根據每千次成本(CPM/T)測量,CPM/T表示廣告 商要為例如網站(或無線訪問協議(WAP)站點)上一條橫幅廣告的每 千次觀看支付的成本。
通過包括位置、存在和首選項信息,更智能的廣告交付機制能得 到的收入可能增加是此空間被認為收入豐厚的主要原因之一。
現有移動因特網應用主要是基于WAP,并且因此僅要求無線網絡 與因特網內容提供商之間在手機的層面(deck)上的放置和聯合市場 營銷之外的有限合作。在某些市場中,運營商已選擇限制利用其自己 服務環境之外的屬性的訂戶的數據通信(圍墻花園),以促使(或強 制)其訂戶使用運營商自己的服務層。
一些情況下,因特網公司與運營商協作以創建利用來自無線網絡 的信息(例如,Sprint和Verizon網絡上的MapQuest Mobile)的增強 移動因特網屬性。在這些情況的每個中,因特網公司必須與相關運營 商建立關系,并且在一些情況下,建立特定市場中的地位,并且為每 個應用的每個垂直實現包括極為昂貴的系統集成項目。
雖然對于特別大、且財務上更健康的因特網公司一次投資和執行 與一個運營商的垂直集成項目是有可能的,但這在財務上的效率不 高,并且從進入市場的時間角度而言很有問題。對于更小的利基企業 (niche player),這是即使可能也極其困難的任務。在將移動因特網 屬性全球化考慮在內時,該要求對于大多數因特網公司而言變得不可 逾越。
從無線運營商的角度而言,存在類似的難題。不得不與多個因特 網公司集成并且持續支持更改和新應用是極為昂貴的任務。運營商的 一種解決方案是選擇“受信任的伙伴”充當一個運營商的網絡與整個因 特網域之間的中間人或經紀人。本申請人為客戶實現了此解決方案。
本發明可以是此概念的一種擴展。在本發明中,利用供應每個因 特網公司的寬廣運營商連接,例如本申請人的一方可更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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