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車用指示裝置無效
| 申請號: | 200820183922.0 | 申請日: | 2008-12-31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354114Y | 公開(公告)日: | 2009-12-02 |
| 發明(設計)人: | 吳慶輝;吳慶謨;藍世杰 | 申請(專利權)人: |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2J6/00 | 分類號: | B62J6/00 |
| 代理公司: | 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 代理人: | 陳肖梅;謝麗娜 |
| 地址: | 中國臺***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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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指示 裝置 | ||
1.一種車用指示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至少一發光顯示模塊,該至少一發光顯示模塊設置于車體后方,而該至少一發光顯示組包括一驅動電路、至少一燈組及電池,該驅動電路、至少一燈組及電池電性連接;以及
一控制器,該控制器設置于車體的車把上,而該控制器包括一控制電路、一控制開關組及電池,該控制電路、控制開關組及電池電性連接,該控制電路相對于控制開關組的動作而發射微波訊號,以供該至少一發光顯示模塊的驅動電路接收。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用指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至少一發光顯示模塊的至少一燈組包括一左方向燈、一右方向燈及一停車燈。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用指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至少一燈組采用發光二極管。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用指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至少一發光顯示模塊的至少一燈組為一燈幕,該燈幕由多個發光二極管組成。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車用指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燈幕采用數字、文字、符號、圖案其中任一顯示方式。
6.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車用指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至少一發光顯示模塊采用分離活動結合于車體后方。
7.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車用指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至少一燈組進一步設有一安全燈組,該安全燈組環設于該至少一燈組的燈幕周緣。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車用指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安全燈組采用發光二極管。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用指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控制器設有一扣件,以供結合設置于車體的車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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