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健身器無效
| 申請號: | 200820175426.0 | 申請日: | 2008-10-30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283192Y | 公開(公告)日: | 2009-08-05 |
| 發明(設計)人: | 班·普休;黑奇·菲德森 | 申請(專利權)人: | 班·普休;黑奇·菲德森 |
| 主分類號: | A63B22/10 | 分類號: | A63B22/10;A63B21/2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匯澤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趙 軍;張 瑾 |
| 地址: | 德***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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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健身器 | ||
1.一種健身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架及動作組,該動作組設置于該支架上,且該動作組包括驅動裝置、傳動裝置及飛輪,該驅動裝置包括有兩個繞同軸旋轉的把手,而該傳動裝置則同時與該驅動裝置及該飛輪連動,該把手以單向驅動的方式與該傳動裝置呈連動關系,且該兩個把手之間呈非連動關系,并且每一把手均單獨與該飛輪呈連動關系;該動作組上并具有水平軸及垂直軸,該驅動裝置可相對該水平軸旋轉,而該驅動裝置、傳動裝置及飛輪則可同時相對該垂直軸旋轉。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健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動作組更具有用以固定所述驅動裝置與所述水平軸的相對位置的第一固定裝置及用以固定所述驅動裝置、傳動裝置及飛輪與所述垂直軸的相對位置的第二固定裝置。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健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健身器更包括第一傳動件及第二傳動件,該第一傳動件連動于所述驅動裝置及所述傳動裝置之間,而該第二傳動件連動于所述傳動裝置與所述飛輪之間,并且所述驅動裝置與該第一傳動件可同時相對所述水平軸旋轉;此外,在所述驅動裝置與傳動裝置之間更設置有第一懸臂,所述傳動裝置與飛輪之間則設有第二懸臂,而該第一懸臂可相對所述水平軸旋轉。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健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健身器更包括第一傳動件及第二傳動件,該第一傳動件連動于所述驅動裝置及所述傳動裝置之間,而該第二傳動件連動于所述傳動裝置與所述飛輪之間,并且所述驅動裝置與該第一傳動件可同時相對所述水平軸旋轉;此外,在所述驅動裝置與所述傳動裝置之間更設置有第一懸臂,所述傳動裝置與所述飛輪之間則設有第二懸臂,而該第一懸臂可相對所述水平軸旋轉;所述第一固定裝置包括定位輪,該定位輪設置于所述傳動裝置端,且該定位輪上設有多數個定位孔,而該第一懸臂上則具有相對該定位孔的固定孔,并借由柱栓穿設于該第一懸臂的固定孔及該定位孔內固定該第一懸臂與所述水平軸的相對位置。
5.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健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健身器更包括支柱,該支柱設置于所述傳動裝置端,且該支柱內具有作為所述水平軸使用的轉軸。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健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動作組更具有用以固定所述驅動裝置與所述水平軸的相對位置的第一固定裝置及用以固定所述驅動裝置、傳動裝置及飛輪與所述垂直軸的相對位置的第二固定裝置,所述傳動裝置端延伸有用作所述垂直軸使用的心軸,該心軸旋轉地固定于所述支架上,而該第二固定裝置固定該心軸與所述支架的相對位置。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健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固定裝置的一端固定于所述心軸上,且所述第二固定裝置的一部分則選擇性地與所述支架呈固定或分離狀。
8.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健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傳動件及第二傳動件為鏈條或傳送帶。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健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裝置可相對所述水平軸旋轉至少90°,而所述驅動裝置、傳動裝置及飛輪可同時相對所述垂直軸旋轉至少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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