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可重復拆卸的地板無效
| 申請號: | 200820152297.3 | 申請日: | 2008-08-22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276817Y | 公開(公告)日: | 2009-07-22 |
| 發明(設計)人: | 呂凱 | 申請(專利權)人: | 呂凱 |
| 主分類號: | E04F15/02 | 分類號: | E04F15/02;E04F15/024 |
| 代理公司: | 上海翼勝專利商標事務所(普通合伙) | 代理人: | 翟 羽 |
| 地址: | 200333上海市普陀***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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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重復 拆卸 地板 | ||
1.一種可重復拆卸的地板,該地板呈多邊形,包括表面和側面,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板的側面至少設有一個能容納木榫的榫口,相鄰的地板通過木榫與榫口實現拼接。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板的底面邊緣處設有底腳,底腳之間形成透氣槽,所述地板的底面上至少設有一個凹槽。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板的側面至少設有一個水平凹槽。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板的表面的邊緣處設有倒角。
5.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板的表面設有條紋。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板的側面和底面設有鋁膜層。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板,其特征在于,地板的側面上的榫口寬度為5-50毫米,榫口深度為5-50毫米。
8.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地板,其特征在于,地板的底面上凹槽寬度為2-10毫米,凹槽深度為2-4毫米。
9.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地板,其特征在于,地板的側面上的水平凹槽寬度為5-20毫米,水平凹槽深度為2-12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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