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鼓泡式廢氣處理裝置無效
| 申請號: | 200820040385.4 | 申請日: | 2008-07-16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223767Y | 公開(公告)日: | 2009-04-22 |
| 發明(設計)人: | 徐全海 | 申請(專利權)人: | 徐全海 |
| 主分類號: | B01D53/78 | 分類號: | B01D53/78 |
| 代理公司: | 常州市江海陽光專利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 代理人: | 林 倩 |
| 地址: | 213175江蘇省常州市***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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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鼓泡式 廢氣 處理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廢氣處理裝置,具體涉及一種鼓泡式廢氣處理裝置。
背景技術
在廢氣治理技術領域,常采用噴淋技術對有害氣體進行吸收治理,中國專利號200720005231.7的專利說明書公開了一種氯尾氣處理裝置,該裝置設置了三級湍沖塔進行串聯實現對廢氣的吸收治理,即一級為洗滌塔,二級與三級為湍沖塔,各級均設有湍沖管并裝有噴頭,通過噴出的堿液與處理煙氣中和,達到吸收治理的目的。
上述現有技術通過三級噴淋洗滌實現對有害廢氣的吸收中和,其不足之處在于:噴淋出的堿液與煙氣相接觸的時間較短,氣液交換分布難以達到均勻。加之,三級端沖塔串聯進行三級噴淋處理,其吸收效果較低,該方案的實施成本較大,且三級處理同樣給操作管理帶來不便。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廢氣吸收效果好、工藝簡便的鼓泡式廢氣處理裝置。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鼓泡式廢氣處理裝置,包括:鼓泡吸收塔和在鼓泡吸收塔內上下設置的氣液分離器和氣體分布器;其特征在于:在氣液分離器和氣體分布器之間設有孔板。
所述孔板上均勻分布有透氣孔。
所述孔板包括上下設置的兩層。
本實用新型的上述技術方案相比現有技術具有以下優點:(1)本實用新型的鼓泡式廢氣處理裝置在使用時,煙氣經氣體分布器后滲透于鼓泡吸收塔內的吸收液中,在氣體滲透過程中氣體與吸收液進行體質交換,夾帶吸收液的氣體經孔板時,氣液重新混合滲透,然后經氣液分離器進行氣液分離,采用孔板能顯著提高廢氣吸收的效果,且工藝簡便。孔板包括上下設置的兩層,能進一步提高廢氣吸收的效果。
附圖說明
為了使本實用新型的內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據的具體實施例并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其中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鼓泡式廢氣處理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上述鼓泡式廢氣處理裝置中的氣液分離器的平面結構示意圖;
圖3為圖2中的A-A剖視圖;
圖4為上述鼓泡式廢氣處理裝置中的孔板的平面結構示意圖;
圖5為上述鼓泡式廢氣處理裝置中的氣體分布器的平面結構示意圖;
圖6為上述鼓泡式廢氣處理裝置在使用時的系統結構圖。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1
見圖1,本實施例的鼓泡式廢氣處理裝置,包括:鼓泡吸收塔1和在鼓泡吸收塔1內上下設置的氣液分離器2和氣體分布器3;在氣液分離器2和氣體分布器3之間安裝有上下設置的兩層孔板4。
見圖1和4,所述孔板4上均勻分布有透氣孔4-1。
見圖1和6,所述鼓泡吸收塔1底部且于氣體分布器3下方設有液體入口1-1。液體入口1-1與循環泵5的輸出端連接,循環泵5用于將儲槽6中的吸收液送入鼓泡吸收塔1內。
所述鼓泡吸收塔1的側壁上設有氣體入口1-4,氣體入口1-4與氣體分布器3相連通。
所述氣液分離器2和孔板4之間的鼓泡吸收塔1的側壁上設有液體出口1-2。液體出口1-2與循環泵5相連,以循環吸收液。
所述鼓泡吸收塔1的頂部設有氣體出口1-3。氣體出口1-3經管道與引風機7相連,各管道上均設有閥,以便于操作使用。
見圖2-3,所述氣液分離器2包括:多個波紋形的除霧葉片2-1和固定于鼓泡吸收塔1內壁上的葉片定位架2-2;各除霧葉片2-1平行設置于葉片定位架2-2上。除霧葉片2-1采用波紋形,具有較好的氣液分離的效果。
見圖5,所述氣體分布器3包括:與所述氣體入口1-4相連通的主管3-1,以及與分布于主管3-1兩側的支管3-2。主管3-1固定于鼓泡吸收塔1的內壁。
本裝置工作時,由循環泵5將吸收液輸入鼓泡吸收塔1,開啟引風機7,待處理的煙氣經進風管道8進入鼓泡吸收塔1,并經氣體分布器3均勻分配,由于負壓引風的作用,煙氣經氣體分布器3后滲透于鼓泡吸收塔1內的吸收液中,在氣體滲透過程中氣體與吸收液進行體質交換,夾帶吸收液的氣體經孔板4時,氣液重新滲透,然后經氣液分離器2進行氣液分離,廢氣由引風機排出,吸收液經液體出口1-2送回循環泵5進行循環。
顯然,本實用新型的上述實施例僅僅是為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所作的舉例,而并非是對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的限定。對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上述說明的基礎上還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變化或變動。這里無需也無法對所有的實施方式予以窮舉。而這些屬于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所引伸出的顯而易見的變化或變動仍處于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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