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擋位限制器無效
| 申請號: | 200820038027.X | 申請日: | 2008-07-07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236946Y | 公開(公告)日: | 2009-05-13 |
| 發明(設計)人: | 周純海 | 申請(專利權)人: | 周純海 |
| 主分類號: | F16H63/34 | 分類號: | F16H63/34 |
| 代理公司: | 常州市江海陽光專利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 代理人: | 林 倩 |
| 地址: | 224354江蘇省***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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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限制器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手扶拖拉機的變速箱用的擋位限制器。
背景技術
見圖1,手扶拖拉機變速箱總成5,包括八個傳動軸、三個撥叉軸、變速箱換擋裝置,其傳動軸包括:離合器軸、中間軸、主變速軸、中央傳動軸、轉向軸、倒擋齒輪軸、最終傳動軸、驅動軸。三個撥叉軸包括:快擋撥叉軸、倒擋撥叉軸、副變速撥叉軸。變速箱換擋裝置大多由主撥桿1、撥叉和外殼4組成,所述撥叉包括:I倒擋撥叉3、快擋撥叉2和副變速撥叉;這種換擋裝置在工作過程中由于零部件的累計誤差的存在,在農田作業時,手扶拖拉機往往要配上免耕機或旋耕機,此時變速箱換擋裝置受到突發外力的影響,從而產生亂擋現象,造成拖拉機不能正常工作,給使用者帶來很多不便。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在手扶拖拉機受到突發外力的影響時能防止亂擋的擋位限制器。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擋位限制器,包括:U形限位架和I倒擋撥叉;U形限位架的底面上設有腰形孔,腰形孔兩側對稱連接有向上的限位塊,U形限位架的一對頂部上各設有安裝孔;I倒擋撥叉的軸套頂部具有一對平行的凸塊,該對凸塊上具有向同方向延伸的延伸部;所述U形限位架上的兩個限位塊與所述I倒擋撥叉的一對凸塊在使用時交叉相對設置。
上述方案中,所述U形限位架通過所述安裝孔設于手扶拖拉機的快擋撥叉軸上。
上述方案中,所述U形限位架的腰形孔在使用時由手扶拖拉機的主撥桿插入。
上述方案中,所述I倒擋撥叉上的凸塊的延伸部在使用時位于所述U形限位架上的兩個限位塊之間。
本實用新型具有積極的效果:(1)本實用新型的擋位限制器中,手扶拖拉機在正常工作時,主撥桿在快擋撥叉的槽中,I倒擋撥叉處于空擋位置。在受突發外力的作用下,I倒擋撥叉上的各凸塊的延伸部由于受到所述U形限位架上的兩個限位塊的限制而使I倒擋撥叉不會發生軸向位移,從而使主撥桿仍然保持在快擋撥叉的槽中,因此防止了亂擋現象的發生,確保了手扶拖拉機的正常工作。在農田作業時,手扶拖拉機往往要配上免耕機或旋耕機時,變速箱換擋裝置即便受到突發外力的影響,也不會產生亂擋現象,確保了正常的田間作業。
附圖說明
圖1為現有技術中的手扶拖拉機變速箱總成的結構示意圖;
圖2本實用新型的擋位限制器的I倒擋撥叉的結構圖;
圖3為圖2的A向視圖;
圖4為本實用新型的擋位限制器的U形限位架與I倒擋撥叉的裝配圖;
圖5為本實用新型的擋位限制器的U形限位架的側面視圖;
圖6為圖5的B向視圖;
圖7為圖6的C向視圖;
圖8為現有技術中的手扶拖拉機的I倒擋撥叉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1)
見圖1-7,本實施例的擋位限制器包括:U形限位架6和I倒擋撥叉3。
見圖5-7,U形限位架6的底面上設有腰形孔6-1,腰形孔6-1兩側對稱連接有向上的限位塊6-3,U形限位架6的一對頂部6-2上各設有安裝孔6-20。
見圖2-3,I倒擋撥叉3的軸套頂部具有一對平行的凸塊3-1,該對凸塊3-1上具有向同方向延伸的延伸部3-10。
所述U形限位架6上的兩個限位塊6-3與所述I倒擋撥叉3的一對凸塊3-1在使用時交叉相對設置,并在使用時,所述I倒擋撥叉3上的凸塊3-1的延伸部3-10位于所述U形限位架6上的兩個限位塊6-3之間,從而確保了在受突發外力的作用下,I倒擋撥叉3上的各凸塊3-1的延伸部3-10能受到所述U形限位架6上的兩個限位塊6-3的限制。圖8為現有技術中的手扶拖拉機的I倒擋撥叉的結構示意圖,顯然如果采用該I倒擋撥叉,其無法與本實施例的U形限位架6進行有效的限位配合。
所述U形限位架6通過所述安裝孔6-20設于手扶拖拉機的快擋撥叉軸上。所述U形限位架6的腰形孔6-1在使用時由手扶拖拉機的主撥桿1插入。
手扶拖拉機在正常工作時,主撥桿1在快擋撥叉2的槽中,I倒擋撥叉3處于空擋位置。在受突發外力的作用下,I倒擋撥叉3上的各凸塊3-1的延伸部3-10由于受到所述U形限位架6上的兩個限位塊6-3的限制而使I倒擋撥叉3不會發生軸向位移,從而使主撥桿1仍然保持在快擋撥叉2的槽中,因此防止了亂擋現象的發生,確保了手扶拖拉機的正常工作。
顯然,本實用新型的上述實施例僅是為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所作的舉例,而并非是對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的限定。對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上述說明的基礎上還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變化或變動。這里無需也無法對所有的實施方式予以窮舉。而這些屬于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所引伸出的顯而易見的變化或變動仍處于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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