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兼具娛樂及擺飾效果之袋狀玩具有效
| 申請號: | 200820000317.5 | 申請日: | 2008-01-04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157692Y | 公開(公告)日: | 2008-12-03 |
| 發明(設計)人: | 林麗香 | 申請(專利權)人: | 林麗香 |
| 主分類號: | A63H33/00 | 分類號: | A63H33/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慧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王順榮 |
| 地址: | 中國臺灣臺北***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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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兼具 娛樂 效果 玩具 | ||
1.一種兼具娛樂及擺飾效果之袋狀玩具,其特征在于:該玩具包括:
一袋體,其袋口位于袋體頂端而可張合,并自該袋口向內向下具深度而為容置空間,該袋體的底部具有一定面積;
一裝飾物件,被裝設于該袋體的袋口處,并有一段突出于該袋口外;及
一球體,為內部有偏心動力裝置而會作出偏心不規則方向滾動的球體,該球體被容置入該袋體的容置空間內并停留于該底面上,并在該袋體內作出偏心不規則方向的滾動。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兼具娛樂及擺飾效果之袋狀玩具,其特征在于:該袋體的寬度為該球體外徑的1.5-2.0倍;該袋體的高度為該球體外徑的2.5-3.0倍;該袋體的深度則為該球體外徑的0.8-1.1倍。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兼具娛樂及擺飾效果之袋狀玩具,其特征在于:該袋體的袋口可接合。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兼具娛樂及擺飾效果之袋狀玩具,其特征在于:該袋體的袋口二側表面間可設置可使袋口部分接合的暫時性接合物。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兼具娛樂及擺飾效果之袋狀玩具,其特征在于:該袋體的袋口二側表面間所設置的暫時性接合物是設在袋口二側的內側表面間。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兼具娛樂及擺飾效果之袋狀玩具,其特征在于:該袋體的袋口二側表面間所設置的暫時性接合物是設在袋口二側的外側表面間。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兼具娛樂及擺飾效果之袋狀玩具,其特征在于:該袋體的袋口二側表面間所設置的暫時性接合物為魔鬼粘、雙面膠、彈性夾、綁帶、鈕扣、按式鈕扣、回形針、公文夾、訂書針或綁繩等或任何可以接合袋口并可于需要時拆離解開的對象。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兼具娛樂及擺飾效果之袋狀玩具,其特征在于:該袋體的袋口其中一側表面上開設一穿孔,該裝飾物件利用一接合件穿設入該穿孔的作用而裝設接合于該袋體內接近袋口處使該裝飾物件易于垂掛于袋口外。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兼具娛樂及擺飾效果之袋狀玩具,其特征在于:該裝飾物件可利用一接合件直接裝設接合于該袋體內接近袋口處使該裝飾物件易于垂掛于袋口外,而該接合件可為魔鬼粘、雙面膠、一般膠帶、彈性夾、綁帶、鈕扣、按式鈕扣或縫合手段或任何可以將該裝飾物件直接裝設接合于該袋體內并使一段突出于該袋口外的接合件。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兼具娛樂及擺飾效果之袋狀玩具,其特征在于:該球體表面或球體內的機構上設有一供操作以控制該球體在該袋體內產生或停止滾動的啟閉開關。
11.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兼具娛樂及擺飾效果之袋狀玩具,其特征在于:該裝飾物件為類似動物尾狀體的裝飾性對象。
1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兼具娛樂及擺飾效果之袋狀玩具,其特征在于:該球體更可包含發聲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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