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剪鉗無效
| 申請號: | 200810302764.0 | 申請日: | 2008-07-1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628425A | 公開(公告)日: | 2010-01-20 |
| 發明(設計)人: | 田援甫;梁偉鵬 | 申請(專利權)人: | 佛山普立華科技有限公司;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26B13/00 | 分類號: | B26B13/00;B26B13/06;B25B7/22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528051廣東省佛***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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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剪鉗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剪鉗。
背景技術
目前,在很多生產過程中都需要手工對一些物料,產品及零件進行剪切或分解加工,以便達到生產要求。例如,對一些零配件管腳的剪切及塑膠多模產品之間的分解等。由于要剪切的部件比較小,往往需要使用剪鉗進行手工剪切,而操作者在對需要剪切的部分進行剪切時,被剪切部分因剪切受力容易造成飛濺。由于被剪切部分的飛濺方向不確定,這樣不僅會影響到生產的安全性,還會對人體帶來一定的危險性。
發明內容
有鑒于此,有必要提供一種安全性更高的剪鉗,其能有效防止被剪切部分因剪切受力而造成的飛濺。
一種剪鉗,其包括:一左鉗體、一右鉗體及一將所述左鉗體和所述右鉗體鉸接在一起的絞接部。所述左鉗體及所述右鉗體分別包括一剪切部及一連接于所述剪切部后端的手柄部。所述剪切部包括一剪切面及一背面,所述剪切面與所述背面相連接以形成一剪刃。在所述剪切面上開設有與所述背面相對應的切面。所述剪鉗還包括兩遮蔽體,所述兩遮蔽體分別固設在所述左、右鉗體的切面上。當所述剪切部對物料進行剪切時,所述遮蔽體能將被剪切部分固定或遮蔽。
相對于現有技術,通過在所述剪鉗上固定一遮蔽體,用于對被剪切部分進行遮蔽或固定,可有效防止物料被剪切部分因剪切受力而造成飛濺,以提高生產安全性或防止對人體造成傷害。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剪鉗的立體示意圖;
圖2是圖1的剪鉗的分解示意圖;
圖3是圖1的剪鉗的切合狀態立體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將結合附圖對本發明作進一步的詳細說明。
如圖1所示,本發明實施方式所提供的剪鉗100包括結構相互對稱的一左鉗缽10和一右鉗體20、一絞接軸30及兩個遮蔽體40。所述左鉗體10與所述右鉗體20通過絞接軸30鉸接在一起,所述兩個遮蔽體40分別固設于左鉗體10及右鉗體20上。
如圖2及圖3所示,所述左鉗體10及所述右鉗體20分別包括一剪切部11、21及一連接于所述剪切部11、21后端的手柄部12、22。在所述剪切部11、21后端鄰近所述手柄部12、22的位置處分別設置有一貫穿所述左、右鉗體10、20的鉸接孔13、23。所述絞接軸30分別穿過所述鉸接孔13、23將左鉗體10與右鉗體20相鉸接。所述剪切部11、21分別包括一剪切面111、211及一背面112、212。所述剪切面111、211分別與所述背面112、212沿切合方向呈銳角連接以形成剪刃113、213。在所述剪切面111、211上分別開設有與所述背面112、212相對應的切面114、214,在所述切面114、214上分別開設有至少一螺孔115、215,在切面114、214遠離剪切面111、211的邊緣上形成一限位塊116、216。
所述兩個遮蔽體40分別固設于切面114、214上,所述每一遮蔽體40沿垂直該遮蔽體40方向的投影將所述剪刃113、213在同一方向上的投影覆蓋。當所述剪切部11、21對物料進行剪切時,所述遮蔽體40能將被剪切部分固定或遮蔽。所述遮蔽體40沿其切合方向形成有多個凸起41,可有效增加遮蔽體40對物件進行夾持的摩擦力。所述遮蔽體40上還開設有與切面114、214的螺孔115、215相對應的通孔42,所述兩個遮蔽體40分別與切面114、214之間通過螺釘50進行連接,所述限位塊116、216分別用于限制兩個遮蔽體40在水平方向上的移動。
在對被剪切部分很小的物料進行剪切時,兩個遮蔽體40合攏在一起,被剪切部分從物料上剪切下來時,因剪切受力產生飛濺,遮蔽體40會將飛濺的被剪切部分擋住,而不會對人體的眼睛等重要部位造成傷害。當對被剪切部分很大的物料進行剪切時,兩個遮蔽體40將被剪切部分卡合住,對其進行剪切后,被剪切部分仍被固定在兩個遮蔽體40之間,不會造成被剪切部分的飛濺。由于被剪切部分被卡合在兩個遮蔽體40之間,則可將被剪切部分放入指定的位置,減小污染,提高生產清潔度。
相對于現有技術,通過在所述剪鉗上固定一遮蔽體,用于對被剪切部分進行遮蔽或固定,可有效防止物料的被剪切部分因剪切受力而造成飛濺,從而提高生產安全性,防止對人體造成傷害。
另外,本領域技術人員還可在本發明精神內做其它變化,當然,這些依據本發明精神所做的變化,都應包含在本發明所要求保護的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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