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高層或超高層建筑的下穿地鐵隧道基坑支護結構有效
| 申請號: | 200810219020.2 | 申請日: | 2008-11-1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408024A | 公開(公告)日: | 2009-04-15 |
| 發明(設計)人: | 朱宗明;李崇彥;王文杰 | 申請(專利權)人: | 廣州市設計院 |
| 主分類號: | E02D17/02 | 分類號: | E02D17/02 |
| 代理公司: | 廣州廣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張文雄 |
| 地址: | 510620廣東省廣州***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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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高層 超高層建筑 地鐵 隧道 基坑 支護 結構 | ||
1.高層或超高層建筑的下穿地鐵隧道基坑支護結構,其特征在 于:
1)包括支護樁(1)、鋼架構支撐結構(2)和結構托換板(3), 支護樁(1)設置在地鐵隧道兩個外側面,結構托換板(3)設置在地 鐵隧道上方,鋼架構支撐結構(2)的一端與支護樁(1)固定連接, 鋼架構支撐結構(2)的另一端與結構托換板(3)固定連接,形成結 構托換板(3)通過鋼架構支撐結構(2)跨接在支護樁(1)上的基 坑支護結構;
2)在結構托換板(3)的標高處設有二道鋼筋混凝土支撐梁(4), 鋼筋混凝土支撐梁(4)的兩端與支護樁(1)固定連接;形成第一、 第二道鋼筋混凝土支撐,第三道鋼格構支撐梁;將鋼格構支撐梁一端 支撐在支護樁(1)上、其另一端直接撐在中部主體結構托換板(3) 上。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高層或超高層建筑的下穿地鐵隧道基 坑支護結構,其特征在于:在結構托換板(3)與基坑地底層之間設 有脫離層(5)。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高層或超高層建筑的下穿地鐵隧道基 坑支護結構,其特征在于:結構托換板(3)的底部與其相應范圍的 地鐵隧道頂部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至少為5米。
4.根據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高層或超高層建筑的下穿地鐵隧 道基坑支護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支護樁(1)的底部與其相應范 圍的地鐵隧道頂部的最小垂直凈距至少為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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