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動漁線輪的馬達控制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0810189923.0 | 申請日: | 2008-12-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496509A | 公開(公告)日: | 2009-08-05 |
| 發明(設計)人: | 山本和人;栗山博明;野村昌一;片山陽介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島野 |
| 主分類號: | A01K89/017 | 分類號: | A01K89/017;H02H7/085;H02H11/00;G05B19/02;G05D13/62 |
| 代理公司: | 北京華夏正合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 | 代理人: | 韓登營;栗 濤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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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動 漁線輪 馬達 控制 裝置 | ||
1.一種電動漁線輪的馬達控制裝置,該電動漁線輪的卷線筒可由馬達來驅動使其旋轉,其特征在于,
所述電動漁線輪的馬達控制裝置包括:
轉速檢測部,其用于檢測所述卷線筒的轉速;
負載檢測部,其通過電流值來檢測作用在所述卷線筒上的負載;
速度上限值設定部,所述卷線筒的轉速分為高低多個等級,速度上限值設定部對各等級下的速度上限值進行設定;
第一目標速度設定部,至少有如下第一條件得到滿足時,第一目標速度設定部將馬達的速度下調至少一個等級,以與該等級下的速度上限值所對應的速度作為目標速度進行設定,所述第一條件為:對于所述負載檢測部所檢測出的負載,若流過所述馬達的電流為規定的第一電流值以上這樣的狀態持續了第一規定時間,其中,所述第一電流值比所述馬達的最大電流值要小;
負載比較部,其對設定目標速度后的第一負載和從此時開始再經過第二規定時間后的第二負載進行比較;
第二目標速度設定部,其在第二負載比第一負載大規定量時,將目標速度下調至少一個等級,以該等級下的速度上限值作為目標速度進行設定,只要這條件滿足這種操作就反復進行,在第二負載比第一負載小規定量時,則將所述目標速度上調至少一個等級,以與該等級下的速度上限值作為目標速度進行設定;
馬達控制部,在未滿足所述第一條件時,馬達控制部對所述馬達進行控制,使所述卷線筒的轉速與設定的所述速度上限值保持一致,而在所述第一、第二目標速度設定部設定出所述目標速度時,則對所述馬達進行控制,使所述卷線筒的轉速與設定的所述目標速度保持一致。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漁線輪的馬達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目標設定部在同時滿足所述第一條件和第二條件時設定所述目標速度,該第二條件為:所述馬達的轉速小于所述速度上限值的狀態持續了第一規定時間。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漁線輪的馬達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由所述速度上限值設定部的設定,使所述速度上限值變更為比所述目標速度小的速度時,所設定的目標速度被取消,所述馬達控制部以變更后的所述速度上限值為目標速度,對馬達進行控制。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動漁線輪的馬達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由所述速度上限值設定部的設定,使所述速度上限值變更為比所述目標速度小的速度時,所設定的目標速度被取消,所述馬達控制部以變更后的所述速度上限值為目標速度,對馬達進行控制。
5.如權利要求1~4中任意一項所述的電動漁線輪的馬達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由所述速度上限值設定部的設定,使所述速度上限值變更為比所述目標速度大的速度時,所述馬達控制部無視該變更,仍按照所述目標速度,對馬達進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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