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控制混合的燃氣燃燒器有效
| 申請號: | 200810178796.4 | 申請日: | 2008-11-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737774A | 公開(公告)日: | 2010-06-16 |
| 發明(設計)人: | 米建春;周裕 | 申請(專利權)人: | 香港理工大學 |
| 主分類號: | F23D14/02 | 分類號: | F23D14/02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順天達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44217 | 代理人: | 郭偉剛;張秋紅 |
| 地址: | 中國香港*** | 國省代碼: | 中國香港;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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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控制 混合 燃氣 燃燒 | ||
1.一種控制混合的燃氣燃燒器,包括燃燒器本體,其特征在于,在燃燒器本體后端面上設有混合燃氣噴嘴、二次風噴嘴,燃燒器本體內設有與混合燃氣噴嘴連通的燃氣通道和一次風通道,混合燃氣噴嘴與燃氣通道及一次風通道之間設有燃氣與氧化劑進行混合的混合腔,燃燒器本體內還設有與二次風噴嘴相聯通的二次風通道,所述混合燃氣噴嘴設置在燃燒器本體后端面的中心,圍繞混合燃氣噴嘴對稱設置有至少兩個二次風噴嘴,在混合腔后端的中心設有中心體,所述中心體為帶有中心通孔的弧面體,弧面體將混合腔后端分隔形成一個環狀的混合燃氣噴嘴,所述中心體通過支臂固定在混合腔內壁上。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混合的燃氣燃燒器,其特征在于,中心體的橫截面為對稱的平面圖形,混合腔后端形狀與中心體配合一致,中心體與混合腔后端壁面配合形成相應環狀的混合燃氣噴嘴。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控制混合的燃氣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燃氣通道的出口、混合腔位于燃燒器本體的中軸線上,所述燃氣通道的出口、一次風通道的出口共同與混合腔的進口連通,一次風通道的出口與燃氣通道的出口形成10~90度夾角,所述一次風通道的出口關于中軸線對稱設置至少兩個。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控制混合的燃氣燃燒器,其特征在于,一次風通道的出口方向正對中軸線對稱設置。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控制混合的燃氣燃燒器,其特征在于,一次風通道的出口方向偏離中軸線對稱設置。
6.根據權利要求1~5任意一項所述的控制混合的燃氣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合腔為前部小后部大的腔體,其前端進口的平均直徑與后端出口的平均直徑的比率為≤0.6,其腔體長度與前端進口平均直徑的比率為≥1.5,對于非軸對稱腔體的前端進口平均直徑為其中A為前端進口面積。
7.根據權利要求1~5任意一項所述的控制混合的燃氣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一次風通道分別設置兩條,每條一次風通道的出口都與混合腔連通。
8.根據權利要求1~5任意一項所述的控制混合的燃氣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燃氣通道的出口的直徑小于燃氣通道直徑,所述一次風通道的出口的直徑小于一次風通道直徑,所述燃氣通道的出口為在燃氣通道末端開設的通孔或者燃氣通道平滑逐步收縮管徑形成小于燃氣通道直徑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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