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傳動機構輸出軸的皮帶輪,傳動機構,電動機和輸出軸有效
| 申請號: | 200810096274.X | 申請日: | 2008-05-0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303075A | 公開(公告)日: | 2008-11-12 |
| 發明(設計)人: | 科魯特·格爾里希;安德雷·施耐德;格爾哈德·塔瑟爾;克勞斯·芬德勒 | 申請(專利權)人: | 阿爾卡特朗訊 |
| 主分類號: | F16H55/36 | 分類號: | F16H55/36;H02K7/10;F16C3/02 |
| 代理公司: | 中科專利商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 代理人: | 王新華 |
| 地址: | 法國巴黎市波*** | 國省代碼: | 法國;F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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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傳動 機構 輸出 皮帶輪 電動機 | ||
1.一種皮帶輪(BP),用于由電動機(EM)驅動的傳動機構(G)的輸出軸(OS),所述皮帶輪(BP)具有用于在外邊緣的驅動皮帶的支撐件(SDB)和用于在中心的輪軸的插孔(RA),其中用于輪軸的插孔(RA)包括第一部分(FR),所述第一部分(FR)的輪廓不是圓形的從而可使被插入其中的輪軸與皮帶輪(BP)之間沒有滑動,其特征在于,用于輪軸的插孔(RA)包括第二部分(SR),所述第二部分包括至少一個凹部,所述凹部易于允許當通過第一部分(FR)插入在皮帶輪(BP)內時輪軸的彈性部件以結構配合方式咬接它,并且在第二部分中的所述凹部是向外開口的圓形槽。
2.一種具有輸出軸的傳動機構(G),用于電動機,其特征在于,所述輸出軸設置有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皮帶輪(BP)。
3.一種電動機(EM),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動機設置有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傳動機構(G)。
4.一種用于傳動機構的輸出軸(OS),具有易于容納皮帶輪的區域,其中易于容納皮帶輪的區域在朝向傳動機構(WW)的一側包括第一部分(FR),所述第一部分(FR)的輪廓不是圓形的從而在輸出軸與將要施加的皮帶輪之間沒有滑動,并且其中易于容納皮帶輪的區域在遠離傳動機構(WW)的一側包括第二部分(SR),所述第二部分(SR)包括至少一個易于以結構配合方式咬接進皮帶輪的凹部的彈性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輸出軸與輪軸(AX)以及具有螺旋齒輪傳動的蝸輪(WW)一起制成為一個部件,所述蝸輪形成傳動機構的最后一個齒輪。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皮帶輪(BP),其特征在于,用于驅動皮帶的所述支撐件(SDB)包括用于容納帶齒皮帶的齒。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皮帶輪(BP),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非圓形部分(FR)具有規則多邊形的輪廓。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皮帶輪(BP),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非圓形部分(FR)具有多齒狀的輪廓。
8.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輸出軸(OS),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非圓形部分(FR)具有規則多邊形的輪廓。
9.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輸出軸(OS),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非圓形部分(FR)具有多齒狀的輪廓。
10.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輸出軸(OS),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部分(SR)具有多個彈性部件,所述彈性部件彼此相同并均勻分布在周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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