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成像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0810092626.4 | 申請日: | 2008-04-1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290490A | 公開(公告)日: | 2008-10-22 |
| 發明(設計)人: | 崔東河;許吉宰;金永民 | 申請(專利權)人: | 三星電子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G03G15/00 | 分類號: | G03G15/00;H04N1/04;H04N1/10;H04N1/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 代理人: | 王冉 |
| 地址: | 韓國*** | 國省代碼: | 韓國;K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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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成像 設備 | ||
1.一種成像設備,包括:
第一本體,該第一本體包括在打印介質上進行成像操作的顯影單元以 及從該第一本體的頂表面突出的定影單元;及
第二本體,該第二本體設置在第一本體上方,以相對于第一本體在關 閉位置和打開位置之間樞轉,該第二本體包括發光單元,
其中當第二本體處于關閉位置時,該發光單元在顯影單元正上方,并 且當第二本體處于打開位置時,顯影單元暴露于成像設備的外側,
其中該第一本體的寬度等于第二本體的寬度,及
其中該第一本體的高度大于第二本體的高度。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該第一本體的高度是第二本體的高 度的兩倍至三倍。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該第一本體的高度小于125毫米,并 且第一本體和第二本體的組合高度小于165毫米。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該第一本體的重量大于第二本體的 重量。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設備,其中該第一本體的重量是第二本體的重 量的1.5倍至2.5倍。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打開位置對應于第一本體和第 二本體之間大約40°至80°的角度。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
所述第一本體還包括:
進給單元,該進給單元堆疊打印介質并將打印介質在第一方向上 朝顯影單元進給,及
排放單元,該排放單元在打印介質上進行的成像操作完成之后, 將其在與第一方向相對的第二方向上排放;及
由進給單元進給的打印介質在由排放單元排放之前只改變一次方向。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設備,其中該打印介質在第二方向上進入所述 顯影單元。
9.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設備,其中該進給單元在第二方向上滑動而打 開。
10.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設備,其中所排放的打印介質落在第一本體所 安裝的表面上。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該第二本體包括掃描文件的掃描單 元。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設備,其中該掃描單元包括:
文件放置在其上的板;
掃描模塊,該掃描模塊設置在該板下方,以在板上從一側移動到另一 側;及
板蓋,該板蓋通過鉸鏈安裝到第二本體上,使得該板蓋朝著和離開板 樞轉。
13.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設備,其中掃描模塊的初始位置位于所述第 二本體的第一側上,并且所述鉸鏈位于第二本體的與所述第一側相對的第 二側上。
1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該第一本體的高度在110毫米至125 毫米之間,并且第一本體和第二本體的組合高度在160毫米至170毫米之 間。
1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該第一本體還包括:
打印介質支承構件,該打印介質支承構件支承從成像設備排放的打印 介質,及
凹槽,打印介質支承構件從該凹槽滑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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