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車輛控制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0810089528.5 | 申請日: | 2008-04-0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279579A | 公開(公告)日: | 2008-10-08 |
| 發明(設計)人: | 松本平樹;沢田護;藤井丈仁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電裝 |
| 主分類號: | B60G17/015 | 分類號: | B60G17/015;B60W10/00;B60W30/20;G06F19/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張文;潘煒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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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車輛 控制系統 | ||
1.一種車輛控制系統,包括:
第一控制單元(10)和第二控制單元(20),所述第一控制單元和所述第二控制單元分別存儲相同的車輛振動模型以估算車輛各部分的振動狀態,所述車輛振動模型分成車體振動模型、底盤振動模型以及輪胎振動模型;以及
第一操作設備(17)和第二操作設備(27),所述第一操作設備和所述第二操作設備分別由所述第一控制單元和所述第二控制單元控制以改變所述車輛的運動狀態,
其中所述第一控制單元(10)和所述第二控制單元(20)接收相同的待輸入到所述車輛振動模型中的輸入參數,并分別計算所述車輛各部分的估算振動狀態,
其中所述第一控制單元(10)和所述第二控制單元(20)共用所述車體振動模型、所述底盤振動模型以及所述輪胎振動模型中的待在振動抑制中進行控制的對象模型,以及
其中所述第一控制單元(10)和所述第二控制單元(20)根據所述對象模型中的振動狀態計算控制量以控制所述第一操作設備(17)和所述第二操作設備(27)。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其中:
當所述第一操作設備和所述第二操作設備分別由所述第一控制單元和所述第二控制單元控制時,直到控制改變了所述車輛的運動狀態為止,所述第一操作設備(17)和所述第二操作設備(27)的動態響應是不同的,且所述第二操作設備的動態響應高于所述第一操作設備的動態響應;
所述第一控制單元(10)通過作為振動抑制中的對象模型的所述車體振動模型來計算用于抑制產生于所述車體振動模型內的振動的控制量以控制所述第一操作設備;以及
所述第二控制單元(20)通過作為待在振動抑制中進行控制的對象模型的所述底盤振動模型和所述輪胎振動模型來計算用于抑制產生于所述底盤振動模型和所述輪胎振動模型內的振動的控制量以控制所述第二操作設備。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其中:
所述第二控制單元(20)分別計算用于抑制產生于所述底盤振動模型內的振動的控制量和用于抑制產生于所述輪胎振動模型內的振動的控制量,并且基于由所述第一控制單元所計算出的控制量的總和來控制所述第二操作設備。
4.如權利要求1到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其中:
所述第一操作設備(17)為調節所述車輛的內燃發動機操作狀態的調節設備;且
所述第二操作設備(27)為在各車輪中產生制動力的制動力產生設備。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其中:
所述第一控制單元(10)計算從所述內燃發動機傳遞到驅動輪的驅動扭矩,并通過通訊將計算出的驅動扭矩供應到所述第二控制單元;
所述第二控制單元(20)基于各車輪的輪速來計算影響所述車輛各車輪的行駛阻力,并通過通訊將計算出的行駛阻力供應到所述第一控制單元;以及
所述第一控制單元(10)和所述第二控制單元(20)至少將各車輪的行駛阻力和驅動扭矩輸入到所述車輛振動模型作為輸入參數。
6.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其中:
所述第一控制單元(10)基于駕駛人員的加速器踏板操作來計算基礎控制量,計算用于抑制產生于所述車體振動模型中的振動的控制量作為校正控制量,并基于所述基礎控制量和所述校正控制量來控制調節所述內燃發動機操作狀態的發動機操作設備。
7.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其中:
所述第二控制單元(20)基于駕駛人員的制動踏板操作來計算基礎控制量,計算用于抑制產生于所述底盤振動模型及所述輪胎振動模型中的振動的控制量作為校正控制量,并基于所述基礎控制量和所述校正控制量來控制制動設備。
8.如權利要求1到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其中:
所述車輛包括作為驅動源的用于轉動地驅動車輪的內燃發動機和電動馬達;
所述第一操作設備(17)為調節所述內燃發動機操作狀態的發動機操作設備;以及
所述第二操作設備(27)為所述電動馬達。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其中:
所述內燃發動機和所述電動馬達安裝在所述車輛上,從而分別轉動地驅動不同的車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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