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管理林地的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0810087297.4 | 申請日: | 2008-03-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273700A | 公開(公告)日: | 2008-10-01 |
| 發明(設計)人: | 羅伯特·H·羅偉利;文卡特什·H·庫瑪爾;霍華德·杜暫;弗萊德·H·比格洛 | 申請(專利權)人: | 韋爾豪澤公司 |
| 主分類號: | A01G23/00 | 分類號: | A01G23/00 |
| 代理公司: | 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 代理人: | 楊青;樊衛民 |
| 地址: | 美國***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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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管理 林地 方法 | ||
1.管理林地的方法,包括:
(a)在第一行和第二行內種植第一樹木作物,每一行在相鄰樹木之間具有樹木間距并且在第一行和第二行之間具有第一行間距;
(b)在第一行間距內種植第一能源作物的第一栽培物;
(c)在第三行內種植第二樹木作物,第三行在相鄰樹木之間具有樹木間距并且在第二行和第三行之間具有第二行間距,其中第二行間距與第一行間距不同;和
(d)在第二行間距內種植第二能源作物的第一栽培物;
2.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另外包括周期性收割第一和第二能源作物的第一栽培物達第一預定收割次數。
3.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另外包括,在第一和第二能源作物的第一栽培物的第一預定收割次數的最后一次后,耕翻第一和第二能源作物的第一栽培物,種植第二能源作物的第二栽培物,并周期性收割第二能源作物的第二栽培物達第二預定收割次數。
4.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另外包括,在第二預定收割次數的最后一次后,耕翻第二能源作物的第二栽培物,種植第二能源作物的第三栽培物,并周期性收割第二能源作物的第三栽培物達第三預定收割次數。
5.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和第二能源作物的第一栽培物每年進行收割。
6.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和第二能源作物的第一栽培物以及第一和第二樹木作物全部在相同的栽培季節內被種植。
7.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另外包括在促進第一和第二樹木作物最終價值改善時或者當產品因修枝帶來的價值最大化時對第一和第二樹木作物進行修枝。
8.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另外包括部分收割一部分第一和第二樹木作物從而使得組合的樹木作物的最終價值會最大化,并且在組合的樹木作物的最終價值會最大化時收割其余的第一和第二樹木作物。
9.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和第二樹木作物包括相同類型的樹木。
10.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和第二樹木作物被制成木料和木制品。
11.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和第二樹木作物選自以下的針葉樹作物:松樹、南洋杉樹、冷杉樹、和鐵杉樹。
12.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和第二能源作物是選自以下的再生木質纖維能源作物:柳枝黍、芒、盧竹、能源甘蔗和象草。
13.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和第二能源作物是相同類型的能源作物。
14.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樹木間距為至少約5英尺。
15.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行間距為至少約20英尺。
16.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二行間距為至少約40英尺。
17.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二行間距是基于最優化第一和第二樹木作物以及第一和第二能源作物的組合收益的預定間隔。
18.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二行間距選自:約30英尺到約40英尺,約40英尺到約60英尺,約60英尺到約80英尺,約80英尺到約100英尺,和約100英尺到約120英尺。
19.管理林地的方法,包括:
(a)在第一行和第二行內種植第一樹木作物,每一行在相鄰樹木之間具有樹木間距并且在第一行和第二行之間具有第一行間距;
(b)在第一行間距內種植第一能源作物,其中第一能源作物是再生木質纖維能源作物;
(c)在第三行內種植第二樹木作物,第三行在相鄰樹木之間具有樹木間距并且在第二行和第三行之間具有第二行間距,其中第二行間距與第一行間距不同;和
(d)在第二行間距內種植第二能源作物,其中第二能源作物是再生木質纖維能源作物,并且其中第二行間距是基于最優化第一和第二樹木作物以及第一和第二能源作物的組合收益的預定間隔。
20.管理林地的方法,包括:
(a)在第一行和第二行內種植第一樹木作物,每一行在相鄰樹木之間具有樹木間距并且在第一行和第二行之間具有第一行間距;
(b)在第一行間距內種植第一能源作物,其中第一能源作物是再生木質纖維能源作物,并且其中第一能源作物在與第一樹木作物相同的栽培季節內被種植;
(c)在第三行內種植第二樹木作物,第三行在相鄰樹木之間具有樹木間距并且在第二行和第三行之間具有第二行間距,其中第二行間距與第一行間距不同;和
(d)在第二行間距內種植第二能源作物,其中第二能源作物是再生木質纖維能源作物,并且其中第二行間距是基于最優化第一和第二樹木作物以及第一和第二能源作物的組合收益的預定間隔;和
(e)周期性收割第一和第二能源作物達第一預定收割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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