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軌道交通票務的賬務審計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200810033628.6 | 申請日: | 2008-02-1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236641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8-06 |
| 發明(設計)人: | 畢湘利;顧偉華;趙時旻;應名洪;朱滬生;周芳;馮娟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申通軌道交通研究咨詢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50/00 | 分類號: | G06Q50/00 |
| 代理公司: | 上海智信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王潔 |
| 地址: | 20110***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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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軌道 通票 賬務 審計 方法 | ||
1、一種軌道交通票務的賬務審計方法,所述軌道交通有至少一條線路,各線路上配置至少一臺終端設備,其特征在于;
所述終端設備在交易產生時,將交易數據發送至清分系統,清分系統根據該交易數據統計,得到第一對比數據;
在所述終端設備上設置至少一寄存器,記錄該線路的交易數據;寄存器累加該交易數據,分時段發送至清分系統;清分系統根據該交易數據統計,得到第二對比數據;
對比所述第一對比數據及第二對比數據,以判斷終端發送的交易數據的正誤。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賬務審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賬務審計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A、終端設備在交易產生時,將交易數據打包上傳至清分系統;
B、所述清分系統根據交易的類型進行分類清分統計,按終端設備統計交易次數和金額,得到第一對比數據;
C、終端設備在交易上傳的同時,將交易數據發送至對應的寄存器,對應的寄存器中相應字段的次數和金額累加;
D、終端設備定期將寄存器數據發送到清分系統;
E、所述清分系統對步驟D中終端設備上傳的寄存器數據進行解包分析,按終端設備統計交易筆數和金額,得到第二對比數據;
F、對比第一對比數據和第二對比數據的值,如果有差異,要求終端設備補送交易數據。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賬務審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終端設備上設置若干個寄存器,各個寄存器分別累加分段時間的交易數據,并發送至清分系統;清分系統根據該交易數據統計,得到各個對比數據;所述各個對比數據分別比較,并與所述第一對比數據比較,以判斷終端發送的交易數據的正誤。
4、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賬務審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終端設備通過各線路上配置的線路中央系統把數據發送給清分系統。
5、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賬務審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寄存器累加的交易數據通過對應的終端設備發送至清分系統。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賬務審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終端設備將寄存器累加的交易數據通過各線路上配置的線路中央系統發送給清分系統。
7、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賬務審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寄存器的存儲介質為閃存、或EPROM。
8、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賬務審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寄存器記錄的數據包括檢票機數據、按鈕式自動售票機數據、觸摸屏式自動售票機數據、人工售票機數據、儲值卡發售/儲值數據;其中,檢票機數據為乘客使用單程票或公交卡的進出站記錄;按鈕式自動售票機數據、觸摸屏式自動售票機數據為乘客購買單程票的記錄;人工售票機數據為乘客通過人工售票亭購買單程票的記錄;儲值卡發售/儲值為乘客購買公共交通卡或對公共交通卡充值的記錄。
9、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賬務審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寄存器更新數據后,通過終端設備定期將寄存器記錄的數據發送至清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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