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木質素改性瀝青組合物及其制備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0810011462.8 | 申請日: | 2008-05-1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580639A | 公開(公告)日: | 2009-11-18 |
| 發明(設計)人: | 劉樹華;黎元生;寧愛民 | 申請(專利權)人: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撫順石油化工研究院 |
| 主分類號: | C08L95/00 | 分類號: | C08L95/00;C08K11/00 |
| 代理公司: | 撫順宏達專利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 代理人: | 李 微 |
| 地址: | 100029***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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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木質素 改性瀝青 組合 及其 制備 方法 | ||
1.一種木質素改性瀝青組合物,其組成為,以木質素改性瀝青組合物的總重量計:
(1)瀝青和/或渣油????60.0%~98.0%;
(2)木質素???????????1.0%~30.0%;
(3)穩定劑???????????0.5%~10.0%;
所述的穩定劑為抽出油和/或煤焦油。
2.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木質素改性瀝青組合物,其組成為,以木質素改性瀝青組合物的總重量計:
(1)瀝青和/或渣油????88.0%~97.0%;
(2)木質素???????????1.0%~6.0%;
(3)穩定劑???????????2.0%~6.0%;
3.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木質素改性瀝青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木質素選自造紙廢液回收的木質素和生物質制乙醇燃料回收的木質素中的一種或多種,所述的木質素為粒度為≤2cm的粉末狀或顆粒狀。
4.按照權利要求3所述的木質素改性瀝青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木質素的粒度≤1cm。
5.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木質素改性瀝青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用的抽出油為潤滑油精制抽出油,芳烴的質量分數在20%以上。
6.按照權利要求5所述的木質素改性瀝青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潤滑油精制抽出油選自減一到減四各線潤滑油精制抽出油和殘渣潤滑油精制抽出油中的一種或多種;所述的潤滑油精制所用的溶劑是糠醛、酚和N-甲基吡咯烷酮中的一種或多種。
7.按照權利要求5所述的木質素改性瀝青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潤滑油精制抽出油為減三線潤滑油精制抽出油和/或減四線潤滑油精制抽出油。
8.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木質素改性瀝青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用的煤焦?油為低溫煤焦油和/或高溫煤焦油。?
9.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木質素改性瀝青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用的渣油為減壓渣油和/或稠油常壓渣油,瀝青為道路瀝青。?
10.權利要求1~9任一所述的木質素改性瀝青組合物的制備方法,其過程如下:將木質素加入到50~180℃的穩定劑中,并通過剪切機或膠體磨分散均勻;然后將上述制備的木質素分散體與瀝青或/和渣油混合。?
11.按照權利要求10所述的制備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木質素加入到穩定劑中的溫度為70~150℃。?
12.按照權利要求10所述的制備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木質素加入到穩定劑中分散時間為10~120min。?
13.按照權利要求10所述的制備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木質素分散體組成為,以木質素分散體的總重量計:?
(1)木質素為40%~60%;?
(2)穩定劑為40%~60%。?
14.按照權利要求10所述的制備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木質素分散體與瀝青和/或渣油的混合溫度為135~165℃,混合設備為攪拌器、剪切機或膠體磨,混合時間為10~120min。?
15.按照權利要求14所述的制備方法,其特征在于將分散均勻的木質素分散體與瀝青和/或渣油分別加熱至135~165℃后,并維持此溫度混合均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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