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鍛煉、康復和健康的活動器有效
| 申請號: | 200780042456.2 | 申請日: | 2007-09-1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594844A | 公開(公告)日: | 2009-12-02 |
| 發明(設計)人: | 斯坦利·A·達修;查爾斯·布朗特 | 申請(專利權)人: | 達氏阿委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H3/04 | 分類號: | A61H3/04 |
| 代理公司: | 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 | 代理人: | 傅強國 |
| 地址: | 美國***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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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鍛煉 康復 健康 活動 | ||
優先申請的交互引用
本申請基于并且要求2006年9月15日提交的美國臨時專利申請 No.60/825,895的優先權和利益。
美國政府支持
不可適用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用于改善傷殘人士(disabled?person)的活動性的裝置。
背景技術
殘疾人、受傷人或老年人其自身的活動性常常受到限制,并且當步行或來回走 動時需要一些形式的支撐物。活動性支撐裝置在本領域中已眾所周知,并且依賴于用戶的 需要提供各種程度的支撐。例如,手杖(cane)或助行器(walker)可以給用戶提供最低 限度的支撐,而拐杖可以支撐用戶大部分的重量。可以想象,大量或多或少地復雜的活動 性支撐裝置在本領域已被人們所熟知。已有大量各種輪椅和助行器(也稱為“助行車”)。 這些裝置的一個典型實例就是美國專利第5,538,268號揭示的給米勒(Miller)的裝置。
雖然這些現有技術裝置能夠給許多殘疾的、受傷的或老年人用戶提供適當的活 動性支撐,但是它們不適合用戶殘疾、身體不適或損傷的類型或嚴重的情況。具體地,由 現有技術的助行器、手杖或者拐杖提供的支撐不能基于用戶的需要而容易地增大或減小。 此外,不能改變由這些裝置支撐的用戶身體的區域。例如,如果需要最小行走支撐器的用 戶使其手腕受到傷害,那么他就不再能夠使用經由手來提供支撐的裝置。因此,這個人需 要使用經由腋窩來提供支撐的裝置,乃至需要支撐整個身體的輪椅。但是,這種裝置可以 提供比用戶要求的更多的支撐。在用戶的手腕治愈之后,他可能又需要使用借助于用戶的 手來操作的諸如手杖或者助行器的不同的裝置,以提供支撐的恰當水平。因此,本發明的 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可重新配置的活動器,該活動器能夠基于用戶的需要來調節支撐的水平 和位置。
發明內容
本發明是一種顯著改善的活動性裝置,該裝置用于允許受傷、殘疾和老年人更 容易地走來走去,且在各種活動性削弱情形的復原和改進方面給予實際幫助。本發明人杜 撰了術語“活動器”,以將本發明與之前的裝置相區別。
為了輕巧和強度,活動器由金屬筒構成的開口框架組成。框架由兩個側部組件 或側部框架部件形成,其中的每一個側部組件或側部框架部件都是由管道形成概念正方形 (每個側部大概11″或者28cm)。形成正方形的后垂直側的管道在頂部和底部是開口的。 這些側部組件通過兩個細長形構件跨過前部而結合。上細長構件連接正方形組件的上前 角,同時下細長構件連接正方形組件的下前角,以形成框架,當從上方看時該框架為倒“U” 形,且腿或者“U”指向后方。整個框架大約22″(56cm)寬。樞軸轉動的腳輪(caster?wheel) 被附接到框架的前下角,從而將框架的底邊緣舉過地面幾英寸。后輪支撐臂從正方形組件 的后垂直側向后延伸。這些延伸臂向下彎曲,以致它們的遠端中的每一個都能夠支承與支 撐臂的長軸固定對齊的輪。這些后輪僅是前腳輪直徑的60%左右是可取的。后輪支撐臂顯 著地延伸倒“U”形框架的向后的腿。
因此,活動器具有在前面兩個角的腳輪和在后角的較小固定的輪。這就允許裝 置非常容易操作,從而能夠容易操縱急轉彎。整個框架相對于地面小于大約24″(61cm)高, 以使得重心也很低。前輪的軸線到對應的(即,在同一側上的)輪的軸線為大約22″(56cm), 從而由框架和后輪支撐臂形成的“U”基本是在后面開口的正方形。可以理解的是這種構 造非常穩固并且很抗傾翻。為存儲目的而提供了一種機構,使得后輪支撐臂能夠被縱向折 疊以位于框架的正方形部分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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