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使用屏幕的廣告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0780036738.1 | 申請日: | 2007-10-1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632112A | 公開(公告)日: | 2010-01-20 |
| 發明(設計)人: | 丁汎俊 | 申請(專利權)人: | 相和企劃 |
| 主分類號: | G09F19/00 | 分類號: | G09F19/00;G09F13/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鴻元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陳英俊;孫明巖 |
| 地址: | 韓國首*** | 國省代碼: | 韓國;K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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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使用 屏幕 廣告設備 | ||
1.一種使用屏幕的廣告設備,包括:
廣告框架,設有所述屏幕;
至少一個連接到所述廣告框架的產品展示單元,以便將所述屏幕作為廣 告產品呈現;發光單元,使所述產品展示單元可識別;
亮度調節單元,調節所述發光單元的發光度;以及
控制單元,根據正在通過所述屏幕輸出的圖像的開始信息和結束信息中 的至少一個控制所述亮度調節單元,
其中,所述屏幕通過電影院屏幕實現,
其中,所述廣告框架采取廣告產品的框架的形式以將電影院屏幕展示為 廣告產品。
2.一種使用屏幕的廣告設備,包括:
設有所述屏幕的廣告框架并且包括圖像輸出單元,以及控制單元,根據 正在通過所述屏幕輸出的圖像的開始信息和結束信息中的至少一個控制所述 圖像輸出單元,其中所述圖像輸出單元輸出廣告產品的框架圖像和產品展示 單元圖像中的至少一幅,從而將所述屏幕作為廣告產品呈現,并且其中所述 屏幕通過電影院屏幕實現,所述廣告框架采取廣告產品的框架的形式以將電 影院屏幕展示為廣告產品。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使用屏幕的廣告設備,進一步包括:
傳感器,感測所述屏幕所安裝的場所的照明度。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使用屏幕的廣告設備,進一步包括指示到電影開 演的剩余時間的時間顯示單元。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使用屏幕的廣告設備,進一步包括輔助展示單元, 該輔助展示單元的形式為所述廣告產品的外圍裝置。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使用屏幕的廣告設備,其中,所述廣告框架可拆 卸地連接到所述屏幕的輪廓,并且所述產品展示單元和所述發光單元可拆卸 地連接到所述廣告框架。
7.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使用屏幕的廣告設備,其中,連接的所述廣 告框架比所述屏幕突出。
8.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使用屏幕的廣告設備,其中,所述廣告框架 可拆卸地連接到所述屏幕,并且由多個可分離的框架組成。
9.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使用屏幕的廣告設備,其中,所述廣告框架 是以圖像輸出裝置、多媒體播放裝置或通信終端中的一種的形式制成。
10.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使用屏幕的廣告設備,其中,所述圖像輸出單 元進一步輸出指示到電影開演的剩余時間的圖像。
11.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使用屏幕的廣告設備,進一步包括輸出所述廣 告產品的外圍裝置的圖像的輔助展示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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