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鍋爐省煤器無效
| 申請號: | 200720094799.0 | 申請日: | 2007-12-11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106841Y | 公開(公告)日: | 2008-08-27 |
| 發明(設計)人: | 許進華 | 申請(專利權)人: | 許進華 |
| 主分類號: | F22D1/16 | 分類號: | F22D1/16 |
| 代理公司: | 延邊科友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金國榮 |
| 地址: | 133000吉林省*** | 國省代碼: | 吉林;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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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鍋爐 省煤器 | ||
1、一種鍋爐省煤器,包括帶有上蓋(1)和底座(7)的本體(12),其特征在于:所述本體(12)內分別設有上隔板(13)和下隔板(6),所述上蓋(1)和上隔板(13)之間構成上煙道(18),所述下隔板(6)和底座(7)之間構成下煙道(10);所述上、下隔板(13、6)之間設有至少兩個其上端穿過上隔板(13)與所述上煙道(18)貫通,其下端穿過下隔板(6)與所述下煙道(10)貫通的煙氣管道(5);所述上煙道(1?8)的一側壁上部設有進煙口(15),所述下煙道(10)上、與所述進煙口(15)相對的一側壁上設有排煙口(3);所述上隔板(13)和下隔板(6)之間本體的一側上端設有出水口(4),其另一側下端設有進水口(11)。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鍋爐省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隔板(13)的中部垂直設有將所述上煙道(18)分隔成進煙道(14)和排煙道(2)的夾板(16);設置在所述上、下隔板(13、6)之間的至少兩個煙氣管道(5),其上端穿過上隔板(13)分別與進煙道(15)和排煙道(2)貫通,其下端穿過下隔板(6)與下煙道(10)貫通;所述進煙口(15)設置于所述進煙道(14)的外側壁上,所述排煙口(3)設置于所述排煙道(2)的外側壁上。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鍋爐省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蓋(1)通過螺釘(17)固定在本體(12)上。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鍋爐省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7)的底部設有排灰口(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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