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機動車用閃動發光去霧警示器無效
| 申請號: | 200720035638.4 | 申請日: | 2007-03-21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015977Y | 公開(公告)日: | 2008-02-06 |
| 發明(設計)人: | 陳振飛;劉德榮 | 申請(專利權)人: | 陳兵 |
| 主分類號: | B60Q7/00 | 分類號: | B60Q7/00 |
| 代理公司: | 南通市科偉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楊志京 |
| 地址: | 200080上海市***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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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機動車 閃動 發光 警示 | ||
1.一種機動車用閃動發光去霧警示器,其特征是:有三塊條狀板,條狀板中的一塊為水平放置,并與其下方的支架相連接,水平放置的條狀板的兩端通過鉚釘分別與另兩塊條狀板的一端相連接,另兩塊條狀板的另一端有相卡接的結構,三塊條狀板的正面均有光反射板和通電發光層。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機動車用閃動發光去霧警示器,其特征是:三塊條狀板構成一個等邊三角形。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機動車用閃動發光去霧警示器,其特征是:通電發光層為發光器件,發光器件位于三塊條狀板正面的光反射板后。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機動車用閃動發光去霧警示器,其特征是:發光器件采用通電發光管,發光管與閃動控制器相連接。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機動車用閃動發光去霧警示器,其特征是:發光器件分為霧燈閃光器件和警示發光器件。
6.根據權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機動車用閃動發光去霧警示器,其特征是:支架中或上裝有電池、控制器和按鈕開關,電池、控制器和按鈕開關通過導線與發光層連接。
7.根據權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機動車用閃動發光去霧警示器,其特征是:支架采用十字形支架。
8.根據權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機動車用閃動發光去霧警示器,其特征是:支架下端裝有穩定腳。
9.根據權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機動車用閃動發光去霧警示器,其特征是:在三塊條狀板的內側裝有熒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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