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齒輪碰撞邏輯有效
| 申請號: | 200710193686.0 | 申請日: | 2007-11-2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187421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5-28 |
| 發明(設計)人: | S·E·蒙迪;J·A·漢普頓;J·E·舒爾茨 | 申請(專利權)人: | 通用汽車公司 |
| 主分類號: | F16H61/00 | 分類號: | F16H61/00;F16H61/08;F16H63/00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劉華聯 |
| 地址: | 美國密***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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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齒輪 碰撞 邏輯 | ||
1.一種系統,用于選擇性地使輔助設備嚙合以及脫離嚙合,以便避免車輛內的齒輪碰撞,所述系統包括:
傳動裝置,所述傳動裝置具有多個用于建立多個傳動比的齒輪;
變速箱,所述變速箱通過輸出軸與所述傳動裝置配接;
傳動裝置控制器,所述傳動裝置控制器與多個控制裝置通訊,用于控制所述傳動裝置的運行,并且,所述控制器包括用于控制所述輔助設備的嚙合以及脫離嚙合的控制邏輯,所述控制邏輯包括:
第一控制邏輯,用于斷定操作者是否已經促動選擇器開關;
第二控制邏輯,用于促動扭矩傳遞裝置,以便使所述輔助設備嚙合或者脫離嚙合并且避免齒輪碰撞;
第三控制邏輯,用于監控所述輔助設備的嚙合或者脫離嚙合;以及
第四控制邏輯,用于斷定所述輔助設備是否已經嚙合或者脫離嚙合。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控制邏輯進一步包括斷定傳動輸出速度是否大于預定的輸出速度閾值。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控制邏輯進一步包括對扭矩傳遞裝置進行嚙合,以便鎖定所述傳動輸出軸。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控制邏輯進一步包括當所述傳動輸出軸被鎖定后,累加第一計時器。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控制邏輯進一步包括將由所述第一記時器記錄的第一已記錄時間與第一時間閾值進行比較。
6.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控制邏輯進一步包括脫離嚙合所述扭矩傳遞裝置,以允許所述傳動輸出軸轉動。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控制邏輯進一步包括當所述扭矩傳遞裝置已經脫離嚙合以允許所述傳動輸出軸轉動后,累加第二記時器。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控制邏輯進一步包括將由所述第二記時器記錄的第二已記錄時間與第二時間閾值進行比較。
9.一種方法,用于選擇性地使輔助設備嚙合以及脫離嚙合,從而避免車輛的變速箱內的齒輪碰撞,所述方法包括:
斷定操作者是否已經促動了選擇器開關;
促動扭矩傳遞裝置,以使所述輔助設備嚙合或脫離嚙合并且避免齒輪碰撞,
監控所述輔助設備的嚙合或脫離嚙合;以及
斷定所述輔助設備是否已經嚙合或脫離嚙合。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進一步包括斷定傳動輸出速度是否大于預定的輸出速度閾值。
11.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進一步包括嚙合扭矩傳遞裝置,以便鎖定所述傳動輸出軸。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進一步包括當所述傳動輸出軸被鎖定后,累加第一計時器。
13.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進一步包括將由所述第一計時器記錄的第一已記錄時間與第一時間閾值進行比較。
14.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進一步包括脫離嚙合所述扭矩傳遞裝置,以便允許所述傳動輸出軸轉動。
15.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進一步包括當所述扭矩傳遞裝置脫離嚙合以便允許所述傳動輸出軸轉動后,累加第二計時器。
16.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進一步包括將由所述第二計時器記錄的第二已記錄時間與第二時間閾值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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