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使用移動通訊裝置作為支付工具的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200710147537.0 | 申請日: | 2007-08-2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373529A | 公開(公告)日: | 2009-02-25 |
| 發明(設計)人: | 許豐揚 | 申請(專利權)人: | 許豐揚 |
| 主分類號: | G06Q20/00 | 分類號: | G06Q20/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維澳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張應;吳蘭柱 |
| 地址: | 臺灣省高雄市三***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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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使用 移動 通訊 裝置 作為 支付 工具 方法 | ||
1.一種使用移動通訊裝置作為支付工具的方法,由消費者利用移動通訊裝置,采取移動付費方式與商店進行商業交易,其特征在于:
商店代碼產生步驟,該商店代碼產生步驟是在一交易行為中辦識商店身分,以供消費者將該商店代碼輸入移動通訊裝置中,傳輸至一建置移動收支付受理環境的整合收支付平臺;
交易數據通過移動通訊裝置傳輸步驟,以供上述的商店代碼等交易數據傳輸至上述的整合收支付平臺;
交易結果通過移動通訊裝置傳輸步驟,利用上述的整合收支付平臺將交易數據分析交易結果后,再將交易結果回傳至該商店和消費者的移動通訊裝置上,作為交易結果的依據。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一種使用移動通訊裝置作為支付工具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的移動通訊裝置內載有軟件運作的執行模式。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一種使用移動通訊裝置作為支付工具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商店必須申請注冊取得商店代碼,以供可作為上述移動通訊裝置及整合收支付平臺的連結提供受理環境。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一種使用移動通訊裝置作為支付工具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軟件可由消費者自行上網下載支付執行選項。
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一種使用移動通訊裝置作為支付工具的方法,上述軟件可由通訊業者選項執行方式加入移動通訊裝置選單中。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一種使用移動通訊裝置作為支付工具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付費方式為信用卡,其輸入于上述移動通訊裝置的交易數據,包括:商店代碼、信用卡數據、交易金額,該交易處理程序依據該交易數據直接在線連結金融機構以取得信用卡交易授權,并將信用卡授權結果與交易金額做為該交易結果。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一種使用移動通訊裝置作為支付工具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付費方式為金融卡,輸入在上述移動通訊裝置的交易數據,包括:商店代碼、金融卡數據、交易金額,該交易處理程序為依據該交易數據直接先連結一金融機構以取得金融卡扣款授權,并將金融卡授權結果與交易金額做為該交易結果。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一種使用移動通訊裝置作為支付工具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付費方式為電子錢包,其輸入于上述移動通訊裝置的交易數據,包括:商店代碼、電子錢包數據、交易金額,該交易處理程序依據該交易數據直接在線連結預付儲值清算中心暨紅利積點清算中心已取得清算結果,并將交易金額與產生的紅利積點結果做為該交易結果。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一種使用移動通訊裝置作為支付工具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交易結果通過上述整合收支付平臺,將交易結果訊息回傳至該商店和消費者的移動通訊裝置上,做為交易結果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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