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光信號發送定時調整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0710108773.1 | 申請日: | 2007-05-3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162941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4-16 |
| 發明(設計)人: | 加澤徹;大平昌輝;矢島祐輔;土屋明彥;森田佳伸 | 申請(專利權)人: | 日立通訊技術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H04B10/06 | 分類號: | H04B10/06;H04B10/08 |
| 代理公司: | 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徐殿軍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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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信號 發送 定時 調整 方法 | ||
1.一種站側通信裝置,經光合波分波裝置與多個用戶側通信裝置相連,決定所述用戶側通信裝置的發送光信號的順序,使得來自所述多個用戶側通信裝置的光信號在由所述光合波分波裝置合波后相互不沖突,對各個所述用戶側通信裝置決定并指示開始光信號發送的發送開始定時,其特征在于,
該站側通信裝置包括:
光信號監視部,監視從所述用戶側通信裝置接收到的光信號的大小;以及
發送允許部,對各個所述用戶側通信裝置決定所述發送開始定時;
在第一所述用戶側通信裝置之后從第二所述用戶側通信裝置接收光信號的情況下,所述發送允許部根據由所述光信號監視部監視的所述第一用戶側通信裝置的光信號的大小,決定所述第二用戶側通信裝置的所述發送開始定時。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站側通信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發送允許部決定所述第二用戶側通信裝置的發送開始定時,使得所述第一用戶側通信裝置的光信號的大小越大,所述第一用戶側通信裝置結束光信號發送的定時和所述第二用戶側通信裝置的所述發送開始定時之間的間隔越大。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站側通信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發送允許部對各個所述用戶側通信裝置,決定并指示停止從所述發送開始定時開始的光信號發送的發送結束定時;
所述發送允許部決定所述第二用戶側通信裝置的發送開始定時,使得由所述光信號監視部監視的所述第一用戶側通信裝置的光信號的大小越大,所述第一用戶側通信裝置的所述發送結束定時和所述第二用戶側通信裝置的所述發送開始定時之間的間隔越大。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站側通信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發送允許部對各個所述用戶側通信裝置,決定并指示光信號發送時間,該光信號發送時間為允許光信號的連續發送的時間長度;
所述發送允許部決定所述第二用戶側通信裝置的發送開始定時,使得所述第一用戶側通信裝置的光信號的大小越大,所述光信號發送時間與所述第一用戶側通信裝置的所述發送開始定時相加后的時間、和所述第二用戶側通信裝置的所述發送開始定時之間的差越大。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站側通信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發送允許部還根據由所述光信號監視部監視的所述第二用戶側通信裝置的光信號的大小,決定所述第一用戶側通信裝置的光信號的發送開始定時。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站側通信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發送允許部決定所述第二用戶側通信裝置的發送開始定時,使得從所述第一用戶側通信裝置的光信號的大小減去所述第二用戶側通信裝置的光信號的大小后的值越大,所述第一用戶側通信裝置結束光信號發送的定時和所述第二用戶側通信裝置的所述發送開始定時之間的間隔越大。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站側通信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發送允許部對各個所述用戶側通信裝置,決定并指示停止從所述發送開始定時開始的光信號發送的發送結束定時;
所述發送允許部決定所述第二用戶側通信裝置的發送開始定時,使得從所述第一用戶側通信裝置的光信號的大小減去所述第二用戶側通信裝置的光信號的大小后的值越大,所述第一用戶側通信裝置的發送結束定時和所述第二用戶側通信裝置的發送開始定時之間的間隔越大。
8.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站側通信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發送允許部對各個所述用戶側通信裝置,決定并指示光信號發送時間,該光信號發送時間為允許從所述發送開始定時開始的光信號的連續發送的時間長度;
所述發送允許部決定所述第二用戶側通信裝置的發送開始定時,使得從所述第一用戶側通信裝置的光信號的大小減去所述第二用戶側通信裝置的光信號的大小后的值越大,所述光信號發送時間與所述第一用戶側通信裝置的所述發送開始定時相加后的時間、和所述第二用戶側通信裝置的發送開始定時之間的間隔越大。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站側通信裝置,其特征在于:
具有存儲部,將多個光信號的大小和各個不同的時間一一對應地存儲;
所述發送允許部使用與由所述光信號監視部監視的所述第一用戶側通信裝置的光信號的大小相對應地存儲在所述存儲部中的時間,決定所述第二用戶側通信裝置的所述發送開始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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