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用戶限制他人非法使用手機的鑒權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0710051067.8 | 申請日: | 2007-12-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198121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6-11 |
| 發明(設計)人: | 曾健;龐琳;王林;蘇偉杰;劉三蘇;張超;胡鵬;徐苛杰;李玥毅 | 申請(專利權)人: |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四川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Q7/32 | 分類號: | H04Q7/32;H04Q7/38 |
| 代理公司: | 成都天嘉專利事務所 | 代理人: | 徐豐 |
| 地址: | 610041四*** | 國省代碼: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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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用戶 限制 他人 非法 使用 手機 方法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通信設備使用權鑒權領域,特別是一種用戶限制他人非法使用手機的鑒權方法。
背景技術
隨著手機的普及應用,手機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其在人們生活中也越來越重要。而伴隨手機滲入到日常辦公、金融、支付、電子身份識別、家庭自動化控制等領域,用戶對禁止手機被他人非法使用的要求越來越高。目前,禁止手機被他人非法使用的主要技術為通過手機專用密碼,如設置手機的開機密碼,鎖定解鎖密碼等,在手機端對使用者進行鑒權。由于手機使用頻繁,每次開機或鎖定解鎖都輸入密碼有悖于手機使用的方便性原則,故盡管多數手機提供了這一功能,真正使用的用戶確并不多。另一方面,經常輸入手機密碼會大大降低密碼的安全性,在用戶圖簡便將手機密碼設置得與其余密碼(如存折、門禁等)一樣時,密碼被竊可能會給用戶造成比手機被盜搶更大的損失。由于這兩方面原因,現有技術無法真正滿足用戶對禁止手機被他人非法使用的要求,在手機被盜搶,意外遺失等情況下,用戶往往無法禁止自己的手機被非法使用,也只能自己承擔手機被非法使用所造成的損失。
目前也存在利用手機IMEI來限制非法手機入網的技術,如EIR技術,但EIR只是提供了如何限制非法手機入網,卻沒有給出如何判斷該手機為非法的方法。又由于目前絕大部分用戶一般不知道自己手機的IMEI號碼,用戶無法發起對指定IMEI號碼的手機的限制,且EIR建設成本很高,故該技術沒能實際大規模應用。
大唐公司提出了建立IMEI服務器,并通過IMEI保護密碼的方法來進行手機防盜的方法,但因其系統要求建設IMEI服務器,并要求手機用戶在登陸到網絡的同時自動發送IMEI號碼,IMEI服務器接受SIM卡發送的IMEI碼,故建設成本高,且因要求SIM卡自動發送IMEI碼到IMEI服務器,系統改造的成本也大。故至今未見實際應用的報道。
發明內容
本發明提出一種通過業務支撐系統進行鑒權的方法,在運營商為用戶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如從用戶的話單中采集IMEI信息(而非要求SIM卡、VLR等設備自動發送IMEI至指定設備,故可兼容目前的通信設備),記錄用戶IMEI和手機號對應的歷史信息,在用戶需要禁止他人非法使用手機時(如撥打運營商客服電話進行掛失),通過對手機的使用歷史信息的驗證分析進行鑒權(如用戶的服務號碼在某個指定時間和IMEI的對應關系,服務號碼和IMEI綁定的時長,以及該IMEI對應手機的型號等),之后即可根據鑒權結果和用戶的要求進行靈活的處理,限制該手機被非法使用,如在該手機換號時采取如停機、間歇式停機、發送警告短信、關閉某些功能等等。
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用戶限制他人非法使用手機的鑒權方法,其特征在于流程如下:
A、在為用戶提供通信服務的過程中,業務支撐系統采集手機號碼、對應的手機IMEI、使用時間及相關的用戶信息;
B、將步驟A采集的用戶信息保存到BOSS系統;
C、用戶發起限制某手機的使用時,運營商根據步驟B保存的信息判斷用戶是否有權進行此操作;
D、在用戶提供的相關證明與步驟B保存的用戶信息一致時,用戶有權進行限制操作,運營商根據用戶的要求,對被要求限制的手機進行相應的限制。
所述業務支撐系統,是指電信運營商利用IT技術實現對電信業務、電信資費、電信營銷的管理,以及對客戶的管理和服務的系統。
所述手機號碼是指運營商提供給用戶使用的服務號碼。
所述手機IMEI,是指國際移動設備標識碼(International?Mobile?EquipmentIdentity)。
所述在為用戶提供通信服務的過程中,業務支撐系統采集手機號碼、對應的手機IMEI和使用時間等信息,是指業務支撐系統通過用戶通話詳單或其他現有網絡設備支持的方式,采集到用戶在使用手機時的手機號碼、對應的手機IMEI和使用時間等相關信息。
所述采集信息采用時間段定時方式,即以一定的時間段為基準,時間段的設置可以根據運營商的實際情況設置,每天采集的次數也可以靈活設置。
所述用戶發起限制某手機的使用,是指用戶以任何方式通知運營商需要對某手機進行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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