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廢板坯回收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0710045288.4 | 申請日: | 2007-08-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116985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2-06 |
| 發明(設計)人: | 朱凱旋;王川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人造板機器廠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27L11/00 | 分類號: | B27L11/00 |
| 代理公司: | 上海天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劉粉寶 |
| 地址: | 201805上海市***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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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廢板坯 回收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中密度板、刨花板生產線上的廢板坯回收裝置,特別是涉及廢板坯打碎工段打碎箱中一種打碎輥的結構。
背景技術
在人造板的生產線上,由于生產、技術、設備、原材料以及工人熟練程度等原因,往往會產生廢板壞,這些廢板坯,如果直接扔掉則十分浪費,一般的加工企業都將其回收再利用。
廢板壞回收,需要回收并將其打碎的裝置,一般的廢板坯回收裝置,包括進料斗,打碎箱,廢板坯在打碎箱內被打碎之后,排出回收裝置,回到生產線,進行重復利用。
打碎輥是打碎箱的組成部分之一,位于打碎箱內,打碎輥通過減速電機帶動進行工作。從打碎箱上部進入的板坯經打碎輥的打碎作用在下降過程中破碎。
現有廢板坯回收裝置的缺點是:1、現有廢板坯回收裝置不具備更換打碎輥的功能;2、現有廢板坯回收裝置適用范圍小,只適用于打碎某種特定類型的板坯;3、現有廢板坯回收裝置由于打碎輥無法更換,可能造成打碎量的固定,無法勝任多類型板的打碎任務。
發明內容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一種打碎輥可更換的廢板坯回收裝置。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是這樣的:
一種中密度板和刨花板生產線上的廢板坯回收裝置,包括一進料斗,以及設置在進料斗下方的打碎箱,打碎箱下方的料位監測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打碎箱為四面封閉式箱體,箱體內部具有可轉動的復數根打碎輥,打碎輥兩端通過軸承座支撐在打碎箱箱體上,打碎輥一端連接有驅動其轉動的電機,所述軸承座通過軸承支座固定在打碎箱箱體上,軸承座與軸承支座通過固定螺栓固定連接,軸承支座與打碎箱箱體之間通過螺栓固定連接。
所述打碎輥上具有打碎板坯用的復數根輥針。
使用狀態下,廢板坯經過進料斗進入打碎箱,板坯在打碎箱中被打碎,然后經過料位監測箱排出。在使用過程中如果打碎輥磨損嚴重,或者輥針斷裂,可以拆開軸承座以及軸承支座,進行更換打碎輥,更換方便,降低維修成本。
有益效果,本發明實現了打碎輥的方便更換,不用整體更換打碎箱就能完成打碎輥的更換,既降低了設備制造和運行成本,也使得設備維護方便,提高了生產效率。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來詳細說明本發明;
圖1為本發明一種中密度板和刨花板生產線上的廢板壞回收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一種中密度板和刨花板生產線上的廢板壞回收裝置的打碎箱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發明實現的技術手段、創作特征、達成目的與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結合具體圖示,進一步闡述本發明。
參看圖1,中密度板和刨花板生產線上的廢板坯回收裝置包括料斗1、打碎箱2、料位監測箱3三個部分。廢板坯經料斗進入打碎箱2并有料位監測箱3作為過渡,排出廢板坯。
參看圖2,打碎輥21是打碎箱2的組成部分之一,位于打碎箱2內和其配合的軸承座22與軸承支座23通過螺栓固定在打碎箱2體上,共有兩個。打碎輥2通過減速電機24帶動進行工作。從打碎箱2上部進入的板坯經打碎輥21的打碎作用在下降過程中破碎。
用打碎箱2箱體是一個焊接件,所有零件均以焊死,所述軸承支座23通過固定螺栓組合與打碎箱2箱體連接在一起;打碎輥21固定在軸承座22上,軸承座22通過螺栓固定在軸承支座23上,減速電機24安裝在打碎輥21軸端。
打碎箱體裝配步驟:第一步完成打碎箱2箱體的焊接;第二步將軸承座22套入打碎輥21,并放置到合適位置;第三步將軸承座22用螺栓固定在軸承支座上;第四步用固定螺栓將軸承支座撐23固定在打碎箱2箱體上。這樣就完成了打碎輥的安裝。
使用狀態下,廢板坯經過進料斗進入打碎箱,板坯在打碎箱中被打碎,然后經過料位監測箱排出。在使用過程中如果打碎輥磨損嚴重,或者輥針斷裂,可以拆開軸承座以及軸承支座,進行更換打碎輥,更換方便,降低維修成本。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實現了打碎輥的方便更換,不用整體更換打碎箱就能完成打碎輥的更換,既降低了設備制造和運行成本,也使得設備維護方便,提高了生產效率。
以上顯示和描述了本發明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和本發明的優點。本行業的技術人員應該了解,本發明不受上述實施例的限制,上述實施例和說明書中描述的只是說明本發明的原理,在不脫離本發明精神和范圍的前提下本發明還會有各種變化和改進,這些變化和改進都落入要求保護的本發明范圍內。本發明要求保護范圍由所附的權利要求書及其等同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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