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風機塔架平臺門板防磨結構有效
| 申請號: | 200710037074.2 | 申請日: | 2007-02-0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235806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8-06 |
| 發明(設計)人: | 崔雅文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電氣風電設備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03D11/00 | 分類號: | F03D11/00 |
| 代理公司: | 上海天協和誠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 | 代理人: | 張恒康 |
| 地址: | 200241***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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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風機 平臺 門板 結構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風力發電及其他高塔制造領域,具體涉及一種風機塔架平臺門板防磨結構。
技術背景
為了滿足人們對能源的要求,風能作為可再生能源受到人們的普遍重視,風力發電產業的發展越來越快,實踐證明,單臺風力發電機的功率越大,安裝高度越高,其發電效率就越高,經濟效益就越顯著。一般1.25MW風力發電機的塔架高度在65米到90米左右。由于風機塔架很高,維護人員要維護和修理時攀爬很費力。現代風力發電場往往要求在風機塔架內的爬梯上安裝由曳引電機及繩索組成的攀爬助力裝置。受安全性等因素的制約,在結構上不允許塔架內平臺及其周圍存在較大的空隙,這就導致在使用攀爬助力裝置時,助力裝置的鋼繩索會與塔架內平臺門邊緣發生摩擦,如此使用一段時間后,會首先磨斷繩索外皮(同時也會磨壞門板邊緣),繼而磨斷繩索,引發安全事故。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是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一種杜絕繩索與門板的摩擦問題,確保攀爬助力裝置的安全性的風機塔架平臺門板防磨結構。
實現上述目的的技術方案是:一種風機塔架平臺門板防磨結構,包括間隔設置在塔架井內的若干塔架平臺門板及設置在塔架井底和塔架頂端并位于爬梯和塔架平臺門板之間的助力繩索,其中,在與助力繩索相對靠的所述各塔架平臺門板處各自設有一滾輪,該滾輪為兩端具有突出芯軸的圓柱體,它的周壁兩頭呈錐形、中部呈內凹部,該內凹部的凹陷周面均突出于塔架平臺門板邊沿,使助力繩索可沿內凹部來回往復移動。
上述的風機塔架平臺門板防磨結構,其中,所述滾輪的內凹部位的凹陷深度D=0.5d~3d,內凹部位的長度l>4d,其中d為助力繩索的直徑。
上述的風機塔架平臺門板防磨結構,其中,所述滾輪各通過一對支撐部件安裝在塔架平臺門板上,所述塔架平臺門板上開設有一對安裝孔,所述支撐部件通過穿過安裝孔的緊固件安裝在塔架平臺門板上。
上述的風機塔架平臺門板防磨結構,其中,所述的支撐部件為裝有滾動軸承的支架,所述滾輪的芯軸支撐在該滾動軸承上。
上述的風機塔架平臺門板防磨結構,其中,所述的安裝孔為軸線與滾輪軸線垂直的腰形孔。
采用了本發明的風機塔架平臺門板防磨結構的技術解決方案后,其優點是:將助力繩索與塔架門板之間的滑動摩擦轉化為助力繩索與滾輪之間的滾動摩擦,摩擦力大大減小,使繩索的使用壽命和助力裝置的安全性成倍提高;另外門板也不再受磨損;又,更換滾輪和滾動軸承比更換繩索容易得多,且更換滾軸的成本與更換繩索的成本相比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的風機塔架平臺門板防磨結構的示意圖;
圖2是本發明的風機塔架平臺門板防磨結構中的滾輪的結構的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請參閱圖1和2,本發明的一種風機塔架平臺門板防磨結構,包括間隔設置在塔架井內的若干塔架平臺門板1及設置在塔架井底和塔架頂端并位于爬梯(圖中未示)和塔架平臺門板1之間的助力繩索2,其中,塔架平臺門板1通過其一側上固定的鉸鏈10連接在塔架井內,當維護人員攀爬經過平臺時必須掀平塔架臺開門板1,待人員通過后再把塔架平臺門板1復原關閉。在與助力繩索2相對靠的各塔架平臺門板1處各自設有一滾輪3,該滾輪3為兩端具有突出芯軸30的圓柱體,它的周壁兩頭31呈錐形,當塔架平臺門板1被開啟與關閉滾輪兩頭錐形起引導助力繩索2的作用,中部32呈內凹部,便于助力繩索2在該內凹部位內游動,該內凹部位的凹陷深度D=0.5d~3d,內凹部位的長度l>4d,其中d為助力繩索2的直徑,在錐形與內凹部交界處倒一圓弧R以光滑過渡。內凹部的凹陷周面均突出于塔架平臺門板1邊沿,當維護人員在借助助力繩索2攀爬時,使助力繩索2可沿內凹部來回往復移動。
各滾輪3是通過一對支撐部件4安裝在塔架平臺門板1上。
在一個實施例中,支撐部件4為滾動軸承,在塔架平臺門板1上開設有一對安裝孔,該安裝孔最好開成腰形孔,以便于調整滾輪3與助力繩索2之間的間隙;靜態時滾輪3與助力繩索2要略有間隙A,以保證繩索3運動時與滾輪3的摩擦力不至于太大。用緊固件穿過該安裝孔將滾動軸承的軸承座固定后,將滾輪3的兩端突出的芯軸30支撐在該滾動軸承上。
以上實施例僅供說明本發明之用,而非對本發明的限制,有關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發明的精神和范圍的情況下,還可以作出各種變換或變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術方案也應該屬于本發明的范疇,應由各權利要求所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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