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物品保管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0710005768.8 | 申請日: | 2007-02-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096242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1-02 |
| 發明(設計)人: | 桑畑司郎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大福 |
| 主分類號: | B65G1/04 | 分類號: | B65G1/04;B65G1/137;F24F3/16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 代理人: | 陳小雯;李曉舒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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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物品 保管 設備 | ||
1.一種物品保管設備,包括:
物品收納架,縱橫并列設置多個收納部;
物品搬運裝置,在前述物品收納架前方的移動空間中,自由行走在架體寬度方向上,而且,使物品移載機構升降自如;
運轉控制機構,將前述多個收納部及物品搬出入部當作多個物品移載處所,控制前述物品搬運裝置的作動,使其必須在所述多個物品移載處所之間實施物品搬運;以及
凈化空氣通風機構,使凈化用空氣自前述物品收納架后部側通過前述收納部而在前述移動空間中流動,而且,在前述移動空間中往下流動;
其中,前述運轉控制機構是當使前述物品搬運裝置行走時,控制前述物品搬運裝置的作動,使前述物品移載機構的行走高度,必須比為了抑制存在于前述移動空間地板側的塵埃浮起的設定行走用高度還要高。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保管設備,其中,前述運轉控制機構,在開始前述物品搬運裝置的行走后,控制前述物品搬運裝置的作動,使前述物品移載機構必須上升到比前述行走用高度還要高。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保管設備,其中,前述運轉控制機構,是在使前述物品移載機構上升到比前述行走用高度還要高后,控制前述物品搬運裝置的作動,使前述物品搬運裝置必須開始行走。
4.如權利要求1至3項中任一項所述的物品保管設備,其中,前述運轉控制機構是在使前述物品搬運裝置向對應于前述多個物品移載處所中的作為物品移載對象的物品移載處所的位置行走時,如果前述物品移載機構位于作為物品移載對象的物品移載處所時的高度比前述行走用高度低時,則控制前述物品搬運裝置的作動,使其必須自對應于作為物品移載對象的前述物品移載處所使前述物品搬運裝置停止前,使前述物品移載機構下降。
5.如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物品保管設備,其中,前述運轉控制機構是在使前述物品搬運裝置向對應于前述多個物品移載處所中的作為物品移載對象的物品移載處所的位置行走時,如果前述物品移載機構位于作為物品移載對象的物品移載處所時的高度比前述行走用高度低時,則控制前述物品搬運裝置的作動,使其必須自對應于作為物品移載對象的前述物品移載處所使前述物品搬運裝置停止之后,使前述物品移載機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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