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處理電子裝置的媒體內容無效
| 申請號: | 200680046408.6 | 申請日: | 2006-10-0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366026A | 公開(公告)日: | 2009-02-11 |
| 發明(設計)人: | S·米諾爾 | 申請(專利權)人: | 索尼愛立信移動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F17/30 | 分類號: | G06F17/30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柯廣華;王忠忠 |
| 地址: | 瑞典*** | 國省代碼: | 瑞典;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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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處理 電子 裝置 媒體 內容 | ||
1.用于處理為電子裝置所提供的媒體內容相關數據的方法,所述電子裝置提供用于與提供可下載媒體內容的媒體內容源進行通信,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在所述電子裝置中接收(40)或已經接收媒體內容相關元數據,所述元數據包括作為項目的編碼列表(17)所提供的媒體內容相關元數據的一個或多個項目的至少一個列表(17),在所述列表(17)中每個項目由唯一代碼明確標識,以及
處理(42)媒體內容相關元數據,以便定位從中可獲得與所述唯一代碼對應的媒體內容項目的媒體內容源。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處理媒體內容相關元數據的所述步驟包括:基于所述媒體內容相關元數據的接收,自動或根據用戶輸入下載(46)其它元數據。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還包括下載或流式傳輸(48)在所述列表中標識的媒體數據項目的步驟,其中所述電子裝置包括應用程序單元(32),并且項目的下載或流式傳輸通過在所述應用程序單元中運行的客戶應用程序來發起。
4.如以上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項目表示聲音文件。
5.如以上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項目表示圖像文件。
6.如以上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列表至少包括:媒體內容相關元數據的第一項目,涉及具有第一內容類型的媒體內容的第一項目;以及媒體內容相關元數據的第二項目,涉及具有與第一內容類型不同的第二內容類型的媒體內容的第二項目。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內容類型是聲音,而第二內容類型是視頻。
8.如以上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元數據在處理之前被存儲(44)。
9.電子裝置(10),提供用于與提供可下載媒體內容的媒體內容源進行通信并且提供用于處理媒體內容相關數據,所述裝置(10)包括:
至少一個收發器單元(30),設置成:
接收或發送媒體內容相關元數據,所述元數據包括作為項目的編碼列表(17)所提供的媒體內容相關元數據的一個或多個項目的至少一個列表(17),在所述列表(17)中每個項目由唯一代碼明確標識,所述收發器單元(30)與用于處理所述媒體內容的應用程序單元(32)關聯。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電子裝置,還包括用于處理所述列表(20)的應用程序單元(32)。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電子裝置,其中所述應用程序單元(32)設置成自動連接到媒體內容提供商(22),以便下載例如標題、藝術家、流派、作曲家等其它元數據,和/或下載或流式傳輸與所述列表中媒體內容項目相關的媒體內容樣本。
12.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電子裝置,其中所述應用程序單元(32)設置成根據用戶輸入連接到媒體內容提供商(22),以便下載例如標題、藝術家、流派、作曲家等其它元數據,和/或下載或流式傳輸媒體內容樣本。
13.如權利要求9-12中任一項所述的電子裝置,其中所述應用程序單元(32)包括音樂客戶程序。
14.如權利要求9-13中任一項所述的電子裝置,還包括:數據呈現單元(14),用于向用戶呈現所述列表(17)的至少一部分。
15.如權利要求9-14中任一項所述的電子裝置,其中所述電子裝置是計算機。
16.如權利要求9-15中任一項所述的電子裝置,其中所述電子裝置(10)是便攜通信裝置。
17.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電子裝置,其中所述電子裝置(10)是蜂窩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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