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SAHA、卡鉑和紫杉醇治療癌癥的方法以及其他聯合治療無效
| 申請號: | 200680037149.0 | 申請日: | 2006-11-0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365440A | 公開(公告)日: | 2009-02-11 |
| 發明(設計)人: | J·喬;C·帕拉迪斯;S·弗蘭克爾;S·S·拉馬林加姆;C·貝拉尼 | 申請(專利權)人: | 默克公司;匹茲堡大學 |
| 主分類號: | A61K31/282 | 分類號: | A61K31/282;A61K31/16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劉健;黃可峻 |
| 地址: | 美國新***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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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saha 紫杉醇 治療 癌癥 方法 以及 其他 聯合 | ||
1.在有此需要的個體中治療非小細胞肺癌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給個體施用:i)由以下結構代表的SAHA(N-辛二酰苯胺異羥肟酸):
或其可藥用鹽或水合物,ii)鉑,二胺[1,1-環丁烷-二甲酸根合 (2-)-0,0′]-,(SP-4-2)(卡鉑)或其可藥用鹽或水合物;和iii)具有(2R,3S)-N- 苯甲?;?3-苯基異絲氨酸的5-β,20-環氧-1,2-α,4,7-β,10-β,13-α-六羥基 紫杉-11-烯-9-酮4,10-二乙酸酯2-苯甲酸酯13-酯(紫杉醇)或其可藥用鹽 或水合物;
其中,在21天周期當中的7-14天,SAHA或其可藥用鹽以最高達600 mg的劑量口服給藥;
其中卡鉑或其可藥用鹽以足以產生最高達6mg/min/ml的濃度/時間曲 線下面積(AUC)的劑量靜脈內給藥,所述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AUC) 是用Calvert公式計算的;
其中紫杉醇或其可藥用鹽或水合物以最高達225mg/m2的劑量靜脈內 給藥;并且
其中SAHA、卡鉑、紫杉醇或其可藥用鹽或水合物的給藥能有效治療 癌癥。
2.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在至少一個21天當中的1-14天治 療期,SAHA或其可藥用鹽或水合物以400mg的劑量每天給藥一次, 在21天當中的1天,卡鉑或其可藥用鹽或水合物以足以產生6 mg/min/ml的AUC的劑量給藥,并且在21天當中的1天,紫杉醇或其 可藥用鹽或水合物以200mg/m2的劑量給藥。
3.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在至少一個21天當中的1-14天治 療期,SAHA或其可藥用鹽或水合物以400mg的劑量每天給藥一次, 在21天當中的1天,卡鉑或其可藥用鹽或水合物以足以產生6 mg/min/ml的AUC的劑量給藥,并且在21天當中的1天,紫杉醇或其 可藥用鹽或水合物以175mg/m2的劑量給藥。
4.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在至少一個21天當中的1-14天治 療期,SAHA或其可藥用鹽或水合物以300mg的劑量每天給藥一次, 在21天當中的1天,卡鉑或其可藥用鹽或水合物以足以產生6 mg/min/ml的AUC的劑量給藥,并且在21天當中的1天,紫杉醇或其 可藥用鹽或水合物以175mg/m2的劑量給藥。
5.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在至少一個21天當中的1-7天治療 期,SAHA或其可藥用鹽或水合物以300mg的劑量每天給藥兩次,在 21天當中的1天,卡鉑或其可藥用鹽或水合物以足以產生6mg/min/ml 的AUC的劑量給藥,并且在21天當中的1天,紫杉醇或其可藥用鹽 或水合物以200mg/m2的劑量給藥。
6.權利要求1-5任一項的方法,其中:將i)SAHA;ii)卡鉑和 iii)紫杉醇給藥。
7.權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紫杉醇和卡鉑在給藥SAHA的第一 天給藥。
8.權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首先給藥SAHA,并且紫杉醇在卡鉑 之前給藥。
9.權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紫杉醇和卡鉑在給藥SAHA的第一 天之后4天給藥。
10.權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紫杉醇和卡鉑在給藥SAHA的第一 天之后1天給藥。
11.權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卡鉑作為30分鐘輸注給藥,并且紫 杉醇作為3小時輸注給藥。
12.權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在紫杉醇的給藥前或給藥后,給個 體用能夠減輕或消除過敏反應的藥物進行預治療。
13.權利要求12的方法,其中在紫杉醇的給藥前或給藥后,給個 體用一種或多種甾族藥物、抗組胺藥物、H2受體拮抗劑進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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