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背照光裝置、燈夾以及背照光用底座有效
| 申請號: | 200680032414.6 | 申請日: | 2006-09-0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258360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9-03 |
| 發明(設計)人: | 並木徹;清水將樹 | 申請(專利權)人: | 夏普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F21V19/00 | 分類號: | F21V19/00;F21S2/00;G02F1/1333;G02F1/13357;F21Y103/00 |
| 代理公司: | 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沈昭坤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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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背照光 裝置 以及 背照光用 底座 | ||
1.一種背照光裝置,其特征在于,
該背照光裝置具有:
線形光源;
用于保持該線形光源的燈夾;以及
將設置在該燈夾的基體上的卡緊部卡緊的被卡緊板,
在該背照光裝置中,
所述被卡緊板具有:可插入和拔出所述卡緊部的插入孔;以及與所述卡緊部卡緊的保持孔,
連接所述插入孔和所述保持孔的方向與所述線形光源的縱向具有規定角度α(0°<α<90°)。
2.如權利要求1中所述的背照光裝置,其特征在于,
設置多組所述插入孔與所述保持孔,
各組插入孔與保持孔通過狹窄部連通,形成在其中間具有該狹窄部那樣的嵌合孔。
3.如權利要求1中所述的背照光裝置,其特征在于,
設置多組所述插入孔與所述保持孔,
將所述多組插入孔與保持孔設置成同心圓形。
4.一種背照光裝置,其特征在于,
該背照光裝置具有:
線形光源;
用于保持該線形光源的燈夾;以及
將設置在該燈夾的基體上的卡緊部卡緊的被卡緊板,
在該背照光裝置中,
所述被卡緊板具有:可插入和拔出所述卡緊部的插入孔;以及與所述卡緊部卡緊的保持孔,
連接所述插入孔和所述保持孔的方向與所述線形光源的縱向平行。
5.如權利要求4中所述的背照光裝置,其特征在于,
設置多組所述插入孔和所述保持孔,
在與所述線形光源的縱向垂直的方向上并排設置各組的插入孔和保持孔。
6.如權利要求1或4中所述的背照光裝置,其特征在于,
在與所述線形光源的縱向垂直的方向上配置多個保持孔,并且設置多組所述多個保持孔。
7.如權利要求1或4中所述的背照光裝置,其特征在于,
設置多個所述保持孔,
連接所述多個保持孔的方向是與所述線形光源的縱向垂直的方向。
8.如權利要求2、3及5中的某一項所述的背照光裝置,其特征在于,
在與所述線形光源的縱向垂直的方向上配置多個保持孔,并且設置多組所述多個保持孔。
9.如權利要求2、3及5中的某一項所述的背照光裝置,其特征在于,
連接所述多個保持孔的方向是與所述線形光源的縱向垂直的方向。
10.如權利要求1至9中的某一項所述的背照光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插入孔具有比所述保持孔要大的面積形狀。
11.如權利要求1至10中的某一項所述的背照光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燈夾具有在所述卡緊部與所述保持孔卡緊的狀態下、覆蓋所述插入孔的形狀。
12.如權利要求1至11中的某一項所述的背照光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燈夾同時保持多個線形光源。
13.如權利要求1至12中的某一項所述的背照光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卡緊部具有:前端部;以及連接該前端部與所述基體的突起部,
在與所述基體的表面平行的截面上,所述前端面具有比所述突起部要大的截面積。
14.一種背照光裝置,其特征在于,
該背照光裝置具有:
線形光源;
用于保持該線形光源的燈夾;以及
將設置在該燈夾的基體上的卡緊部卡緊的被卡緊板,
在該背照光裝置中,
所述被卡緊板具有:可插入和拔出所述卡緊部的插入孔;以及與所述卡緊部卡緊的保持孔,
所述燈夾具有在所述卡緊部與所述保持孔卡緊的狀態下、覆蓋所述插入孔的形狀。
15.如權利要求14中所述的背照光裝置,其特征在于,
設置多組所述插入孔與所述保持孔,
各組插入孔與保持孔通過狹窄部而連通,形成在其中間部分具有該狹窄部的嵌合孔。
16.如權利要求14中所述的背照光裝置,其特征在于,
設置多組所述插入孔與所述保持孔,
將所述多組插入孔與保持孔設置成同心圓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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