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柱狀透鏡、光擴散板及投影屏有效
| 申請號: | 200680022983.2 | 申請日: | 2006-06-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208632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6-25 |
| 發明(設計)人: | 桂有希;大澤太 | 申請(專利權)人: | 大日本印刷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G03B21/62 | 分類號: | G03B21/62;G02B3/06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曾祥夌;劉宗杰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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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柱狀 透鏡 擴散 投影 | ||
1.一種設于基膜上的柱狀透鏡,其特征在于,
具有設于基膜上的、相互平行地沿縱向延伸而配置的多個凸狀的單位透鏡部,
垂直于縱向的斷面上的各單位透鏡部的兩側邊緣,由從與基膜成相反側的上面到基膜側的底面向外側隆起的一對曲線形成,
各單位透鏡部的各曲線的切線,與平行于單位透鏡部的上面和底面的直線構成的角度θ成為銳角,
在平行于單位透鏡部的上面和底面的全部平行直線上,若一對曲線間的間隔的半長度設為d,單位透鏡部的配置節距設為p,則該角度θ包含在下式決定的角度范圍內:
139(d/p)3-176(d/p)2+78(d/p)+74.4
>θ>346(d/p)3-469(d/p)2+219(d/p)+45.0。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柱狀透鏡,其特征在于,
所述銳角的角度θ包含在下式決定的角度范圍內:
-2252.5(d/p)4+3220.6(d/p)3-1752.9(d/p)2+456.61(d/p)+34.546
>θ>-2252.5(d/p)4+3400.8(d/p)3-1951.6(d/p)2+530.66(d/p)+23.086。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柱狀透鏡,其特征在于,
在相鄰的單位透鏡部之間,充填具有比上述單位透鏡部的折射率低的折射率的樹脂。
4.一種光擴散板,具有包含基膜、設于基膜的一面上的棱柱透鏡、設于基膜的另一面上的柱狀透鏡的透鏡單元板;以及
層疊在透鏡單元板上的支持板,
其中從棱柱透鏡側入射的平行光從支持板側出射,其特征在于,柱狀透鏡設有:
設于基膜上的、相互平行地沿縱向延伸而配置的多個凸狀的單位透鏡部,
垂直于縱向的斷面上的各單位透鏡部的兩側邊緣,由從與基膜成相反側的上面到基膜側的底面向外側隆起的一對曲線形成,
在相鄰的單位透鏡部之間,充填具有比單位透鏡部的折射率低的折射率的樹脂。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光擴散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柱狀透鏡構成為使正的半值角為1個的出射光從支持板出射。
6.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光擴散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柱狀透鏡構成為使正的半值角為35°以上的出射光從支持板出射。
7.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光擴散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柱狀透鏡的正的半值角為1個,且正的半值角在35°以上。
8.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光擴散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柱狀透鏡使得具有隨著觀看角度的增大而大致單調減少的亮度分布的出射光從支持板出射。
9.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光擴散板,其特征在于,
各單位透鏡部的各曲線的切線與平行于單位透鏡部的上面和底面的直線構成的角度θ為銳角,
在平行于單位透鏡部的上面和底面的全部的平行線上,若一對曲線間的間隔的半長度設為d,單位透鏡部的配置節距設為p,則該角度θ包含在下式決定的角度范圍內:
139(d/p)3-176(d/p)2+78(d/p)+74.4
>θ>346(d/p)3-469(d/p)2+219(d/p)+45.0。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光擴散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銳角的角度θ包含在下式決定的角度范圍內:
-2252.5(d/p)4+3220.6(d/p)3-1752.9(d/p)2+456.61(d/p)+34.546
>θ>-2252.5(d/p)4+3400.8(d/p)3-1951.6(d/p)2+530.66(d/p)+2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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