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通信中繼裝置及通信中繼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0680014577.1 | 申請日: | 2006-04-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167271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4-23 |
| 發明(設計)人: | 今村大地;堀內綾子;三好憲一 | 申請(專利權)人: | 松下電器產業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H04B7/26 | 分類號: | H04B7/26;H04B7/15;H04B7/24;H04L12/2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 代理人: | 邸萬奎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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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通信 中繼 裝置 方法 | ||
1.一種通信中繼裝置,包括:
第一判定單元,判定接收信號整體的接收質量,所述接收信號由多個要素構成;
第一中繼單元,根據所述第一判定單元的判定結果,對所述接收信號整體進行中繼;
第二判定單元,對每個要素判定所述接收信號的接收質量;以及
第二中繼單元,根據所述第二判定單元的判定結果,對所述接收信號的特定的要素進行中繼。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中繼裝置,其中
所述第一中繼單元將接收信號整體的接收質量為規定電平以上的所述接收信號作為中繼對象,
所述第二中繼單元在不成為所述第一中繼單元的中繼對象的接收信號中,將接收質量為規定電平以上的所述要素作為中繼對象。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中繼裝置,其中
所述第一中繼單元進行對所述接收信號進行解碼后再編碼來進行中繼的再生中繼,
所述第二中繼單元進行對所述接收信號進行功率放大后中繼的非再生中繼。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通信中繼裝置,其中
所述第一判定單元使用比特差錯的有無或者分組差錯的有無作為所述接收質量,
所述第一中繼單元將沒有比特差錯或者分組差錯的所述接收信號作為中繼對象,所述第二判定單元使用SIR、SINR、CIR或者CINR作為所述接收質量,
所述第二中繼單元將接收質量為閾值以上的所述要素作為中繼對象。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通信中繼裝置,其中
基于在經糾錯編碼且表示靜態特性時的所需比特差錯率或者所需分組差錯率而設定所述閾值。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通信中繼裝置,其中
所述閾值包括偏移,
基于實際進行中繼的通信中繼裝置的數目而設定所述偏移。
7.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通信中繼裝置,其中
所述第二判定單元對接收質量為閾值以上的所述要素,還進行與硬判定閾值的比較,
所述第二中繼單元在對硬判定閾值以上的所述要素進行硬判定之后進行中繼。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通信中繼裝置,其中
基于在未經糾錯編碼且表示靜態特性時的所需比特差錯率或者所需分組差錯率而設定所述硬判定閾值。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中繼裝置,其中
所述特定的要素的接收質量越差,所述第二中繼單元將該要素的發送功率設定得越高。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中繼裝置,其中
所述第二中繼單元在接收質量為規定電平以上的所述要素中,基于疊加于該要素上的數據的類別而限定中繼對象。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中繼裝置,其中
使用子信道、副載波、子流、對應于各個擴頻碼的信道、時間幀或者時隙作為所述要素。
12.一種通信終端裝置,具有權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中繼裝置。
13.一種基站裝置,具有權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中繼裝置。
14.一種通信中繼方法,包括:
第一判定步驟,判定接收信號整體的接收質量,所述接收信號由多個要素構成;
第一中繼步驟,根據所述第一判定步驟的判定結果,對所述接收信號整體進行中繼;
第二判定步驟,對每個要素判定所述接收信號的接收質量;以及
第二中繼步驟,根據所述第二判定步驟的判定結果,對所述接收信號的特定的要素進行中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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