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發(fā)光設備和用于發(fā)光設備的照明板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0680014264.6 | 申請日: | 2006-04-2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166932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4-23 |
| 發(fā)明(設計)人: | P·霍爾滕 | 申請(專利權)人: | 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1V11/06 | 分類號: | F21V11/06;F21V5/00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龔海軍;譚祐祥 |
| 地址: | 荷蘭艾*** | 國省代碼: | 荷蘭;N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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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發(fā)光 設備 用于 照明 | ||
1.一種發(fā)光設備,所說發(fā)光設備包括一個光源和在光源前方的一個照明板,其中來自光源的光輻射是通過照明板發(fā)射然后離開發(fā)光設備的,其中照明板的材料是透明的,并且其中照明板的前表面是有一定輪廓的,以便減小相對于照明板平面角度相對較小的出射光輻射,其特征在于:在照明板的透明材料中嵌入由不太透明的材料構成的壁,這些壁基本上垂直于照明板的平面延伸。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fā)光設備,其特征在于:第一組壁的相互平行的壁相對于第二組壁的相互平行的壁成一個角度,優(yōu)選是垂直的。
3.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何一個所述的發(fā)光設備,其特征在于:照明板的平均厚度小于6mm,最好在1.5mm和4mm之間,其特征還在于:相鄰壁之間的距離是照明板的所說平均厚度的4倍,優(yōu)選是8倍。
4.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何一個所述的發(fā)光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說的壁是不透明的。
5.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何一個所述的發(fā)光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說的壁是吸光的。
6.根據前述權利要求1-4中任何一個所述的發(fā)光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說的壁是反射光的。
7.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何一個所述的發(fā)光設備,其特征在于:照明板的前側設有突起,所說突起具有從突起的底部開始逐漸變細的基本上圓錐形的表面,所說的突起在離開照明板的方向延伸。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發(fā)光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說突起的基本上圓錐形的表面的頂角在100°和120°之間,優(yōu)選在105°和115°之間。
9.根據權利要求7或8所述的發(fā)光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說基本上圓錐形的表面在距所說底部一定距離處以一個環(huán)狀的邊緣為界,而在所說邊緣的另一側突起有一個凹入的表面,所說凹入的表面從所說邊緣開始逐漸變細最后成為頂點。
10.一種用于包括一個光源的發(fā)光設備的基本上平直的半透明的照明板,其中照明板的材料是透明的,并且其中照明板的前表面有一定輪廓,以便減小相對于照明板平面角度相對較小的出射光輻射,其特征在于:將由不太透明的材料構成的壁嵌入照明板的透明材料中,所說的壁基本上垂直于照明板平面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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