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治療腎細胞癌的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200680006721.7 | 申請日: | 2006-01-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132809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2-27 |
| 發明(設計)人: | L·伊萊亞斯;G·維瑟雷爾 | 申請(專利權)人: | 諾華疫苗和診斷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8/20 | 分類號: | A61K38/20;A61P35/00;A61P35/04 |
| 代理公司: | 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韋東 |
| 地址: | 美國加利***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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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治療 細胞 方法 | ||
1.一種治療腎細胞癌人患者的方法,其中所述患者的腎功能受損,所述方法包括:
a)每天分1-3劑給予1-52?MIU劑量的IL-2,每周3-6天,重復1-24周;和
b)停止IL-2給藥1-4周。
2.一種治療腎細胞癌人患者的方法,其中所述患者的腎功能受損,所述方法包括:
a)每5天-1個月給予1-52MIU劑量的IL-2,重復1-24周,其中所述IL-2與聚乙二醇或聚氧乙烯化多元醇共價偶聯;和
b)停止IL-2給藥1-4周。
3.一種治療腎細胞癌人患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每天分1-3劑給予9-18MIU劑量的IL-2,每周3-6天,重復1-24周;
b)停止IL-2給藥1-4周;
c)每天分1-3劑給予9MIU劑量的IL-2,每周3-6天,重復1-24周;和
d)停止IL-2給藥1-4周。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a)第一,在第一周內5天每天給予18MIU劑量的IL-2;
b)第二,每天給予9MIU劑量的IL-2,共2天,然后每周內3天每天給予18MIU劑量的IL-2,重復5周;
c)第三,停止IL-2給藥3周;
d)第四,每周內5天每天給予9MIU劑量的IL-2,重復6周;和
e)第五,停止IL-2給藥3周。
5.如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IL-2是重組產生的IL-2,其包含的氨基酸序列與人IL-2的氨基酸序列至少有70%的序列相同性。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IL-2包含的氨基酸序列與人IL-2的氨基酸序列至少有80%的序列相同性。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IL-2包含的氨基酸序列與人IL-2的氨基酸序列至少有90%的序列相同性。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IL-2包含的氨基酸序列與人IL-2的氨基酸序列至少有95%的序列相同性。
9.如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IL-2是IL-2突變蛋白。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IL-2是des-丙氨?;?1,絲氨酸-125人白介素-2(阿地白介素)。
11.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IL-2選自Ala104?Ser125?IL-2;des-Ala1?des-Pro2?des-Thr3?des-Ser4?Ala104?Ser125?IL-2;和des-Ala1?des-Pro2des-Thr3?des-Ser4?des-Ser5?des-Ser6?IL-2。
12.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IL-2與聚乙二醇偶聯。
13.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聚乙二醇的平均分子量為1,000-40,000道爾頓。
14.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聚乙二醇的平均分子量為2,000-20,000道爾頓。
15.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聚乙二醇的平均分子量為3,000-12,000道爾頓。
16.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IL-2與聚氧乙烯化多元醇共價偶聯。
17.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聚氧乙烯化多元醇選自聚氧乙烯化山梨醇、聚氧乙烯化葡萄糖和聚氧乙烯化甘油。
18.如權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聚氧乙烯化多元醇是聚氧乙烯化甘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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