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人員傳送裝置的照明系統無效
| 申請號: | 200620173498.2 | 申請日: | 2006-12-29 |
| 公開(公告)號: | CN201074746Y | 公開(公告)日: | 2008-06-18 |
| 發明(設計)人: | 呂嘯;孫志敏;楊春華 | 申請(專利權)人: | 通力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1S8/00 | 分類號: | F21S8/00;F21V8/00;G02B6/10;F21S10/02;F21V21/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 代理人: | 王景剛;王冉 |
| 地址: | 芬蘭赫*** | 國省代碼: | 芬蘭;F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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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人員 傳送 裝置 照明 系統 | ||
1.一種用于傳送系統的照明系統,該照明系統設置在所述傳送系統的預期部位處以對所述傳送系統進行照明,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系統包括:
漫射型塑料光纖;
用以向所述漫射型塑料光纖的端部打光的光源發生器;
其中,所述塑料光纖順沿所述傳送系統的預期部位設置并通過固定裝置固定就位,所述塑料光纖的端部與所述光源發生器連接用以接受所述光源發生器發出的光,使得由所述光源發生器發出的光沿所述塑料光纖中傳送并經由所述塑料光纖散發出。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傳送系統是扶梯、自動人行道或人員傳送器。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預期部位是扶手以及/或者圍裙。
4.如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料光纖的一端與所述光源發生器連接,而所述塑料光纖的另一端配設有反光鏡。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料光纖的另一端配合使用尾塞,尾塞內裝有所述反光鏡。
6.如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料光纖的兩端同時固定在一個光源發生器上,用以分別接受所述光源發生器發出的光。
7.如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料光纖的兩端分別連接于各自的光源發生器上,用以接受相應光源發生器發出的光。
8.如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還包括用以改變由所述塑料光纖所接收的光的顏色的顏色改變裝置。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顏色改變裝置包括色輪,所述色輪沿其周向順序配設有用以過濾不同范圍波長的光譜的濾光片,該色輪設置在所述光源發生器與所述塑料光纖的端部之間,通過色輪的轉動實現光色變換。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還包括驅動馬達,用以驅動所述色輪轉動。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配設有用以控制所述色輪轉動或停止的控制按鈕,所述控制按鈕設置在所述光源發生器上或傳送系統的預期部位處。
12.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顏色改變裝置用以實現紅色、橙色、黃色、綠色、青色、藍色或者紫色等。
13.如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料光纖的所述端部通過耦合連接套與所述光源發生器連接。
14.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同步控制器,同步控制器通過同步信號線與各光源發生器的驅動馬達連接,用以控制各光源發生器色輪的同步轉動。
15.如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裝置包括固定于所述傳送系統預期部位處的安裝卡。
16.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裝卡為連續的帶狀安裝卡。
17.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裝卡利用雙面膠帶固定于所述傳送系統預期部位處。
18.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裝卡利用螺釘固定于所述傳送系統預期部位處。
19.如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發生器設置在地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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