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網絡行為數據收集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0610145136.7 | 申請日: | 2006-11-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183970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5-21 |
| 發明(設計)人: | 鐘春發;陳光中 | 申請(專利權)人: | 功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L12/24 | 分類號: | H04L12/24;H04L12/26;H04L12/58 |
| 代理公司: | 中科專利商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 代理人: | 周國城 |
| 地址: | 臺灣省***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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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網絡 行為 數據 收集 方法 | ||
1.一種網絡行為數據收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驟:
取得一使用者在具有代表一會員的一通用辨識碼的一計算機上,執行一網絡行為時所傳輸的一行為數據;
判斷該網絡行為是否為該使用者的記名行為;
當該網絡行為是為該會員的匿名行為時,依據該行為資料中的該通用辨識碼,來判斷該會員是否曾在該計算機上執行記名行為,且當該會員曾在該計算機上執行記名行為時,將該行為數據記錄于該會員下;以及
當該網絡行為是為該會員的記名行為時,依據該行為資料中的該通用辨識碼,來判斷該會員是否曾在該計算機上執行匿名行為,且當該會員曾在該計算機上執行匿名行為時,將該行為數據及執行匿名行為時所記錄的行為數據,合并于該會員下。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網絡行為數據收集方法,其特征在于:當該網絡行為是為該會員的匿名行為,且當該會員曾在該計算機上執行記名行為時,更將該計算機的該通用辨識碼更新為該會員的群組通用辨識碼。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網絡行為數據收集方法,其特征在于:當該網絡行為是為該使用者的匿名行為,且當該使用者不曾在該計算機上執行記名行為,但曾在該計算機上執行匿名行為時,將該行為數據記錄于該通用辨識碼下,并將該計算機的該通用辨識碼更新為該通用辨識碼所屬的群組通用辨識碼。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網絡行為數據收集方法,其特征在于:當該網絡行為是為該使用者的匿名行為,且當該使用者不曾在該計算機上執行記名行為,亦不曾在該計算機上執行匿名行為時,新增一通用辨識碼及相關連的一群組通用辨識碼,將該行為數據記錄于新增的通用辨識碼下,并將該群組通用辨識碼傳送至該計算機。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網絡行為數據收集方法,其特征在于:當該網絡行為是為該會員的記名行為,且當該會員不曾在該計算機上執行任何記名行為或匿名行為時,新增一通用辨識碼及相關連的一群組通用辨識碼,將該群組通用辨識碼連結至該會員及傳送至該計算機,并將該行為數據記錄于新增的通用辨識碼下。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網絡行為數據收集方法,其特征在于:當該網絡行為是為該使用者的記名行為,且當該使用者不曾在該計算機上執行任何記名行為或匿名行為,而與該使用者隸屬于不同會員群組的該會員,曾在該計算機上執行記名行為時,將該行為數據記錄于該通用辨識碼下,并將該計算機的該通用辨識碼更新為該通用辨識碼所屬的群組通用辨識碼,及將該通用辨識碼所屬的群組通用辨識碼連結至該會員。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網絡行為數據收集方法,其特征在于:當該網絡行為是為該使用者的記名行為,且當該使用者不曾在該計算機上執行任何記名行為或匿名行為,而與該使用者隸屬于相同會員群組的該會員,曾在該計算機上執行記名行為時,新增一通用辨識碼及相關連的一群組通用辨識碼,將該群組通用辨識碼連結至該使用者及傳送至該計算機,并將該行為數據記錄于新增的通用辨識碼下。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網絡行為數據收集方法,其特征在于:當該網絡行為是為該會員在該計算機上的首次記名行為,且該會員的前曾執行過記名行為時,將該行為數據記錄于該會員下,并將該會員的群組通用辨識碼傳送至該計算機。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網絡行為數據收集方法,其特征在于:當該網絡行為是為該會員的記名行為,且該會員曾在該計算機上執行過記名行為時,將該行為數據記錄于該會員下,并將該計算機的該通用辨識碼更新為該會員的群組通用辨識碼。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網絡行為數據收集方法,其特征在于:中當該網絡行為是為該使用者的記名行為,而與該使用者隸屬于不同會員群組的該會員,曾在該計算機上執行記名行為,且該使用者曾在不同計算機上執行過記名行為時,將記錄于該會員下的行為數據與該行為數據合并記錄于該使用者下,并將該計算機的該通用辨識碼更新為該使用者的群組通用辨識碼,及將該使用者的群組通用辨識碼連結至該會員。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網絡行為數據收集方法,其特征在于:當該網絡行為是為該使用者的記名行為,而與該使用者隸屬于相同會員群組的該會員,曾在該計算機上執行記名行為,且該使用者亦曾在不同計算機上執行過記名行為時,將該行為數據記錄于該使用者下,并將該計算機的該通用辨識碼更新為該使用者的群組通用辨識碼。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網絡行為數據收集方法,其特征在于:當該網絡行為是為該會員的記名行為,且當該會員曾在該計算機上執行匿名行為時,更將該計算機的該通用辨識碼更新為該會員的群組通用辨識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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