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體重秤有效
| 申請號: | 200580044057.0 | 申請日: | 2005-12-2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084418A | 公開(公告)日: | 2007-12-05 |
| 發明(設計)人: | 班迪特·西蒙德;帕特里克·朱托;伯努瓦·蘭格蘭 | 申請(專利權)人: | SEB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1G19/44 | 分類號: | G01G19/44 |
| 代理公司: | 北京萬慧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葛強;張一軍 |
| 地址: | 法國*** | 國省代碼: | 法國;F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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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體重 | ||
1.一種體重秤(1),包括由稱重基座或底座支撐的重量承載托盤(2), 所述稱重基座或底座設有至少一個與測量電路相連的重量傳感器,所述 測量電路將測量信號發送給計算單元和用于存儲測量值或參考值的裝 置,該體重秤還具有一個控制電路用于對當前測量值與先前測得的和/或 計算出的和/或存儲在存儲器中的先前值進行比較,所述體重秤進一步包 括數字顯示器,其特征在于,根據比較結果,所述控制電路操控至少一個 燈(6,10)按照這樣的方式來照亮所述托盤(2)上的區域(3),即, 站穩在托盤上的稱重者無論其腳的取向如何或者其腳的尺碼有多大,均 可以看到所述區域(3)。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體重秤,其特征在于,所述燈(6,10)總是 照亮所述重量承載托盤(2)的同一區域。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體重秤,其特征在于,所述燈(6,10)中的 一個或多個被操控成通過色彩變化來指示所述比較結果。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體重秤,其特征在于,所述托盤(2)的被照 亮的所述區域(3)的表面面積至少等于所述重量承載托盤(2)的整個 表面面積的1/25。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體重秤,其特征在于,所述被照亮的所述區 域(3)是所述托盤的中央區域和/或圍繞所述中央區域邊緣的周邊區域。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體重秤,其特征在于,至少上述托盤(2)的 可視面的一部分是用半透光或透光材料制成的,或至少具有一個接納發 光顯示器的腔室。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體重秤,其特征在于,它包括至少兩個不同 色彩的燈(6,10),或是至少一個能夠至少發出兩種不同色彩的燈。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體重秤,其特征在于,所述燈中的一個或多 個是LED(7,8,9)。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體重秤,其特征在于,所述燈(6)安裝于設 置在所述托盤(2)下面的支撐件(21)上,并朝著面向所述托盤(2) 的反射器(23)的方向發光。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體重秤,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件(21)設 置在所述托盤(2)的中心處。
11.如權利要求9或10中的任一項所述的體重秤,其特征在于,所 述托盤(2)的被照亮的所述區域(3)由乳色玻璃制成。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體重秤,其特征在于,所述被照亮的所述 區域(3)的表面面積基本與所述托盤(2)的表面面積相等。
13.如權利要求1至3中的任一項所述的體重秤,其特征在于,它包 括多個被照亮的所述區域,所述多個被照亮的所述區域基本上分布在所 述托盤的整個表面上。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體重秤,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一個光纖束 (29)。
1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體重秤,其特征在于,所述燈為電致發光型 燈(14,15,16)。
16.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體重秤,其特征在于,所述電致發光型燈 (14,15,16)彼此相鄰。
17.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體重秤,其特征在于,所述先前測得的和/ 或計算出的和/或存儲在存儲器中的先前值是基于多個先前測量結果而計 算出的重量平均值。
18.如權利要求中1至10的任一項所述的體重秤,其特征在于,所 述數字顯示器(11)適于顯示測量值,且所述體重秤帶有用于起動所述數 字顯示器(11)的按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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