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利用陽光來凈化水的容器無效
| 申請號: | 200580041304.1 | 申請日: | 2005-12-0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068578A | 公開(公告)日: | 2007-11-07 |
| 發明(設計)人: | P·瓦德斯特洛姆 | 申請(專利權)人: | P·瓦德斯特洛姆 |
| 主分類號: | A61L2/04 | 分類號: | A61L2/04;A61L2/10;F24J2/34 |
| 代理公司: | 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張蘭英 |
| 地址: | 瑞典奧克*** | 國省代碼: | 瑞典;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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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利用 陽光 凈化 容器 | ||
1.利用陽光來凈化水的容器(2),包括由可透過陽光的層形成的第一表面(4、8’、9’、10’、12’)和由吸收陽光的層形成的第二表面(6、8”、9”、10”、12”),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吸收表面包括容器(2)限定表面的多達約2/3部分,所述容器分別包括第一可密封開口(14)和第二可密封開口(16),相應的開口設有過濾部件(18、19),由此充填水將在所述第一開口(14)中完成,而在暴露于陽光下也暴露于紫外輻射下之后所述容器(2)中的水已經被加熱到至少60℃的溫度以能夠殺死不想要的微生物之后,放出水將通過所述第二開口(16)完成。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過濾部件(18、19)固定在所述開口(14、16)中。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可密封開口(16)包括蓋子(22),該蓋子包括指示器,該指示器可設置成指示容器中的水在暴露于陽光下之后已被加熱到至少60℃的溫度。
4.如前述權利要求中的任一項所述的容器,其特征在于,溫度指示器居中地設置在所述容器(2)中,該溫度指示器設置成指示所述容器(2)中的水在暴露于陽光下之后何時已經達到至少60℃的溫度。
5.如前述權利要求中的任一項所述的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吸收表面包括所述容器(2)的限定層的至少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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