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把第一系統的數據載體轉移到第二系統的方法和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0580039996.6 | 申請日: | 2005-11-1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1124583A | 公開(公告)日: | 2008-02-13 |
| 發明(設計)人: | 邁克爾·切爾努什卡 | 申請(專利權)人: | 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F21/00 | 分類號: | G06F21/00 |
| 代理公司: | 中科專利商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 代理人: | 陳瑞豐 |
| 地址: | 荷蘭艾*** | 國省代碼: | 荷蘭;N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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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第一 系統 數據 載體 轉移 第二 方法 設備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用于把第一系統的第一電子數據載體轉移到第二系統的方法,其中第一數據載體上存儲有標識和口令,借助于這個口令來使對第一數據載體的訪問是安全的。?
本發明還涉及一種射頻識別標簽,簡稱RFID,包括用于存儲口令的存儲裝置,所述口令使對RFID標簽的訪問是安全的。?
此外,本發明涉及數據載體的寫入/讀取設備,用于執行根據本發明的方法。?
背景技術
關于第一數據載體的用途,對于本發明來說,應當把第一數據載體理解為具體的應答器,例如RFID標簽,這種應答器在每種情況下都與產品相關,并且被設計用于和通信臺進行無線通信。然而應當指出的是,本發明不限于RFID標簽的用途,而是可以應用于大量的其它電子數據載體。作為示例,如果第一電子數據載體上存儲有例如音樂、視頻、文本或圖像,那么第一電子數據載體自身可以當作產品。這種數據通常被提供在所謂的小型閃速卡、多媒體卡、智能媒體卡、存儲棒和USB棒上。?
如同現有技術領域中已知的那樣,當使用RFID標簽時,在生產、存儲、后勤和類似的應用領域中可以獲得相當多的優點。作為示例,例如制造日期、制造商、所允許的應用領域、中間商、遞送地址等數據可以存儲在應答器上,并以這種方式電子地使用。?
雖然被設置有RFID標簽的產品處于生產、輸送或存儲周期中,RFID標簽所提供的向生產和輸送周期中相應工作站發送數據的可能性很少會出現問題,這是因為可以借助口令來保護RFID標簽免于受到未?授權的訪問。以這種方式,可以確保僅向能夠讀取所述數據的人授權進行該操作,即生產期間的制造商、輸送期間的運送者等。?
當產品從一個所有者(在這個情況下為實際擁有產品的任何人)傳遞到下一個所有者時,必需確保訪問權得以正確轉移。這一點在把這個產品轉交到消費者時尤其重要,因為對與產品相關或包含在產品中的數據載體的未授權訪問可能是不希望的私密侵入。如果沒有提供對這種應答器的適當保護,那么數據可以由適當的讀取工作站來訪問。?
除了為制造商或與關于輸送或存儲而把數據存儲到RFID標簽上的優點之外,(其中這個數據還可以在購買后為了保證或維護的目的而使用、或可以便于某些情況下法律所要求的處置或再利用操作,)還可以在這種應答器上提供對于被設置有應答器的產品的顧客正確或簡化使用來說有用的數據。例如,關于這一點,已經提出把RFID標簽裝備到衣服上,RFID標簽上包含有與衣服的保養有關的數據,其中當使用智能機器(具體為特殊的洗衣機)對衣服進行保養時,通過洗衣機與衣服之間的直接通信,可以防止對衣服的不正確處理,從而可以防止對衣服的損害或破壞。另一個示例是微波膳食,其中微波爐的指令被存儲在包裝上的RFID標簽上,所述指令例如為所要設置的功率和加熱時間。還可以想到的是,把所允許的操作數據寫到圓形鋸條上的RFID標簽上,所述數據例如為所允許的最高轉動速度或所允許的材料和適合的前進速度。這個列表決不是完全的,而是為了僅在這一點上示出關于本發明的RFID標簽可以想到的多個可能的用途。?
考慮上文所述與防止對RFID標簽上的數據進行不希望的和/或未授權的訪問相關的未解決的問題,當前的慣例是,當售出裝備有應答器的產品時,要么把所述應答器從產品上完全去除,通過相應的命令使應答器所包含的芯片完全被破壞,要么至少刪除應答器的數據。然而以這種方式,可以立刻看出,上述優點(例如顧客正確操作被設置有應答器的產品,或者例如與保證要求、維護或后續的布置有關的制造商或供應商)遭到破壞。關于刪除應答器上的數據、或破壞應答器所包含的芯片,可以參考例如US?6,025,780或US?6,317,028。?
關于保護應答器免受不希望的操作和/或不希望的對應答器所包?含的數據的讀取,正如已經提到的,還可以借助于口令來保護這個應答器,從而對應答器的訪問或對應答器的數據的訪問僅能夠由被授權的人來進行,例如被設置有應答器的產品的制造商。關于這一點,應當參考例如WO-A?03/094105。然而在這個用于保護應答器的已知方法中,設置在這種應答器上的口令不能被更改已經被證明是不利的,從而例如當售出被設置有應答器的產品時,要么必須把口令告知購買者(其中一個先決條件是購買者擁有與應答器進行通信的適當的技術裝置,這個裝置必須與應答器的制造商和/或應答器的用戶各自的規范相匹配),要么在售出時必須放棄由口令提供的數據保護,但這將會再一次導致上述關于缺少私密保護的缺點。當使用從WO-A?03/094195中獲知的方法時,提供應答器上的數據的有效保護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僅在被設置有應答器的產品的制造商的范圍內提供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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