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通信系統及通信方法無效
| 申請號: | 01804214.7 | 申請日: | 2001-06-22 |
| 公開(公告)號: | CN1397127A | 公開(公告)日: | 2003-02-12 |
| 發明(設計)人: | 藤井照子;馬場義昌;長島康之;加藤正孝 | 申請(專利權)人: |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H04L12/40 | 分類號: | H04L12/40;H04L12/56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馬鐵良,王忠忠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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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通信 系統 方法 | ||
1.一種通信系統,用同一傳送媒體上連接的多個節點的連接位置或連接時間帶引起通信質量變化的該傳送媒體來進行各節點間通信,其特征為:
各節點,包括
以根據與其它節點的協商結果設定的通信參數中的傳送速度為基準,算出對通信對方各節點的包傳送時間為相同的該包的最大包長的計算單元;
將應向通信對方節點發送的數據分割成所述計算單元算出的與該通信對方節點對應的最大包長的包進行發送的發送處理單元。
2.權利要求1記載的通信系統,其特征為:
所述計算單元是以對所述通信對方各節點的包傳送時間為相同的規定時間乘以所述傳送速度的值為基準,算出所述最大包長。
3.權利要求2記載的通信系統,其特征為:
所述規定時間是由收發控制用計時器設定,從向通信對方發送包到接收該包對應的響應包的回送最大等待時間。
4.權利要求1記載的通信系統,其特征為:
所述計算單元是以對所述通信對方各節點的優先包傳送時間為相同的第1規定時間乘以所述傳送速度的值為基準來算出第1最大包長,同時以對所述通信對方各節點的優先包以外的傳送時間為相同的第2規定時間乘以所述傳送速度的值為基準來算出第2最大包長,
所述發送處理單元在應發往所述通信對方各節點的數據是優先包數據時,分割成所述第1最大包長的包進行發送,在應發往所述通信對方各節點的數據是優先包數據以外的數據時,分割成所述第2最大包長的包進行發送。
5.權利要求4記載的通信系統,其特征為:
所述第1規定時間或所述第2規定時間,是由收發控制用計時器設定,從向通信對方發送包到接收該包對應的響應包的回送最大等待時間。
6.權利要求1記載的通信系統,其特征為:
所述發送處理單元在所述最大包長、所述第1最大包長或所述第2最大包長為規定長以下時,停止對所述通信對方節點發送包。
7.權利要求1記載的通信系統,其特征為:
所述發送處理單元在進行包的中繼處理時,當所述最大包長、所述第1最大包長或所述第2最大包長為規定長以下時,停止該中繼處理的包的中繼發送。
8.一種通信方法,其特征為:
在采用同一傳送媒體上連接的多個節點的連接位置或連接時間帶引起通信質量變化的該傳送媒體的各節點間的通信方法中,包含
以根據各節點間的協商結果設定的通信參數中的傳送速度為基準,將各節點間的包傳送時間為相同的該包的最大包長按每個節點間計算的計算工序;
根據所述計算工序算出的與通信對方節點對應的最大包長將應向該通信對方節點發送的數據分割進行發送的發送處理工序。
9.權利要求8記載的通信方法,其特征為:
所述計算工序是以對所述通信對方節點的包傳送時間為相同的規定時間乘以所述傳送速度的值為基準來算出所述最大包長。
10.權利要求9記載的通信方法,其特征為:
所述規定時間是由收發控制用計時器設定,從向通信對方發送包到接收該包對應的響應包的回送最大等待時間。
11.權利要求8記載的通信方法,其特征為:
所述計算工序是以對所述通信對方節點的優先包傳送時間為相同的第1規定時間乘以所述傳送速度的值為基準來算出第1最大包長,同時以對所述通信對方節點的優先包以外的傳送時間為相同的第2規定時間乘以所述傳送速度的值為基準來算出第2最大包長,
所述發送處理工序在發往所述通信對方節點的數據是優先包數據時,分割成所述第1最大包長的包進行發送,在發往所述通信對方節點的數據是優先包數據以外的數據時,分割成所述第2最大包長的包進行發送。
12.權利要求11記載的通信方法,其特征為:
所述第1規定時間或所述第2規定時間是由收發控制用計時器設定,從向通信對方發送包到接收該包對應的響應包的回送最大等待時間。
13.權利要求8記載的通信方法,其特征為:
所述發送處理工序在所述最大包長、所述第1最大包長或所述第2最大包長為規定長以下時,停止對所述通信對方節點發送包。
14.權利要求8記載的通信方法,其特征為:所述發送處理工序在進行包的中繼處理時,當所述最大包長、所述第1最大包長或所述第2最大包長為規定長以下時,停止該中繼處理的包的中繼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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