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池運輸用包裝容器有效
| 申請號: | 01802690.7 | 申請日: | 2001-09-05 |
| 公開(公告)號: | CN1388992A | 公開(公告)日: | 2003-01-01 |
| 發明(設計)人: | 森田是宣;本鄉豐 | 申請(專利權)人: | 松下電器產業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H01M2/10 | 分類號: | H01M2/10 |
| 代理公司: | 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 | 代理人: | 劉立平 |
| 地址: | 日本國大***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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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池 運輸 包裝 容器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用于將鋰一次電池、鋰離子充電電池等小型電池從其生產廠家出貨運輸時所用的電池運輸用包裝容器。
背景技術
隨著移動電話、筆記本個人電腦、便攜式AV機等便攜式機器不斷小型化或高性能化,要求作為其電源的電池實現小型化、高能化。目前,作為可滿足此類要求的電池,鋰一次性電池、鋰離子充電電池的使用日益廣泛。并且,隨著照相機電子控制化,一直以來作為電源使用的堿性電池也日益轉向鋰一次性電池。
與目前廣泛使用的鎳-鎘充電電池及堿性干電池等相比,鋰一次性電池及鋰離子充電電池能量密度和輸出電壓高,所以可減少使用數量,最適合作為上述便攜式電子機器及照相機等的電源使用。但是,由于鋰電池電解液使用有機電解液,所以如果著火的話,會發生激烈的燃燒。這些高能量密度、含有可燃性有機電解液的電池對于電池制造者出貨時的運輸裝置有一定限制。
例如:存在根據ICAO(國際民間航空機構)的TI(技術指針)及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定)的DGR(危險物規則)所作的在國際航空運輸方面的限制措施,及根據航空法在國內航空運輸方面所作的限制措施。又,船舶運輸也與航空運輸一樣,存在根據如下條約等所作的限制措施,如:根據IMO(國際海事機構)的IMDGC(國際海事危險物編號)及SOLAS條約(國際人命安全條約)在國際船舶運輸方面所作的限制措施,以及根據船舶安全法及危險物規則在國內船舶運輸方面所作的限制措施。
設置于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內的危險物專家委員會將鋰電池、火藥、汽油、放射性物質等指定為危險物,在國際運輸方面附加了嚴格條件。根據聯合國危險物運輸專家委員會勸告(聯合國勸告),將單電池中金屬鋰含量5g以上、組電池中金屬鋰含量25g以上的比較大型的鋰電池指定為等級為9的危險物,在運輸時,要使用危險物容器等級II的包裝容器。需要使用等級II容器的危險物要進行包裝檢查,如果檢查不合格便禁止運輸。
根據1998年發行的聯合國勸告特別條款部分SP188的規定,使用金屬鋰的鋰一次性電池,由于單電池中金屬鋰或鋰合金含量在1g以下,組電池中2g以下電池鋰含量少,危險性輕微,不指定為危險物。
又,1998年12月聯合國危險物運輸專家委員會將鋰充電電池列為限制對象,但由于鋰離子充電電池不使用金屬鋰,危險性比鋰一次性電池小,所以,對于單電池中換算成金屬鋰的鋰含量在1.5g以下,或組電池中鋰含量在8g以下的,不指定為危險物。
目前,未被聯合國勸告所指定為危險物的鋰一次電池及鋰離子充電電池不受使用指定國際統一包裝容器等運輸條件的限制,電池制造者及運輸業者可自行進行適當包裝后加以運輸。
但是,雖然不在聯合國指定范圍內,但在航空運輸鋰一次性電池及鋰離充電電池時,也必須符合ICAO/IATA規則A45中有關《防止電池短路措施及裝在結實外包裝容器內等規定包裝》的規定。
由于《防止電池短路措施及裝在結實外包裝容器內等規定包裝》措辭非常抽象,所以通常由出貨的電池制造者及運輸業者判斷。但是,由于缺乏生產運輸經驗的制造者及運輸業者極可能是首次從事鋰一次性電池、鋰離子充電電池的制造及運輸,所以,最好制定有關運輸用包裝容器性能的一定框架。關于鋰一次性電池及鋰離子充電電池等使用可燃性有機電解液的電池的運輸,為了電池廠家、電池使用機器廠家、服務公司等產業的健全發展,必須進一步切實安全運輸。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電池包裝容器,所述電池包裝容器使如上所述并未被明確確定的、小型且排除在范圍之外的鋰離子一次電池及鋰離子充電電池通過上述由聯合國勸告所設定、適用于危險物等級為9、容器等級為II的檢查,同時,上述包裝容器明確符合ICAO/IATA規則A45的電池包裝容器標準。
發明內容
旨在實現上述目的的本申請的第1發明為一種電池運輸用包裝容器,所述電池運輸用包裝容器用于運輸鋰含量在危險物規定值以下的小型電池,其特征在于:根據JIS規定的試驗方法,包裝多個小型電池、總重量在25kg以下的外包裝容器構成材料的破裂強度在13.0kgf/cm2以上。如果將多個小型電池收納在外包裝容器內、包裝后的總重量在25kg以下,則可由人工搬運;如果是由上述破裂強度以上的瓦楞板紙及硬紙板制成外包裝容器,則可安全運輸小型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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