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以客戶機為中心的因特網購物系統、方法和程序無效
| 申請號: | 01102893.9 | 申請日: | 2001-02-22 |
| 公開(公告)號: | CN1310425A | 公開(公告)日: | 2001-08-29 |
| 發明(設計)人: | 斯科特·H·丹斯基;拉賓德拉納特·杜塔 | 申請(專利權)人: | 國際商業機器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F17/60 | 分類號: | G06F17/60;G06F15/163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 代理人: | 吳麗麗 |
| 地址: | 美國***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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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客戶機 中心 因特網 購物 系統 方法 程序 | ||
本發明涉及電子商務,尤其涉及一種系統,方法和程序,用于使得一個客戶機能夠根據與另一個商家的Web服務器的交易結果與一個商家的Web服務器進行交易;從而允許一個在線購物者如果發現與另一個商家能達成更好的協議就撤消一個購買,或者如果可以撤消先前的與另一個商家的購買交易則繼續一個購買。
由于計算設備繼續在全世界得到廣泛使用,導致了與這些設備相連的網絡應用的增加。計算設備包括大型主機,工作站,個人計算機,膝上型電腦及其它包括無線電話的便攜式設備,個人數字助理,基于汽車的計算機等等。這種便攜式計算設備也被稱為“普及”設備。這里所稱的術語“計算機”或“計算設備”可以是指包括處理器和一些類型的存儲器的任何這種設備。與計算設備相連的網絡可以是“有線”網絡,通過使用銅線或光纖電纜等線來形成,無線網絡,使用基于地球和/或衛星的無線傳輸線路,或有線和無線網絡部分的組合。許多這種網絡可以使用一個客戶機/服務器結構體系來組織,其中“服務器”計算設備管理例如文件、外圍設備、或處理電源等資源,它們可以被“客戶機”計算設備來請求。“代理服務器”可以代表其它機器,例如客戶機或服務器動作。
一種廣泛使用的網絡是因特網。最初被稱為“互聯網絡”集合的因特網是計算機網絡集,這些網絡可能是不相似的,它們通過用于處理數據傳輸及將發送網絡的消息轉換為接收網絡所使用的協議的網關結合起來。大寫時,術語“因特網(Internet)”是指使用TCP/IP套裝軟件或協議的網絡和網關的集合。
當前,通過因特網傳輸數據的最常采用的方法是采用萬維網環境,此處被稱“Web”。其它的因特網資源用于傳輸例如文件傳輸協議(FTP)及考訪軟件等信息,但它們并沒有導致Web的繁榮。在Web環境中,服務器和客戶機使用超文本傳輸協議(HTTP),已知的用于處理不同的數據文件(例如文本,靜態圖形圖像,音頻,動畫視頻等)的傳輸的協議,進行數據傳輸。
術語電子商務在此被稱為任何使用由通信網絡例如因特網互連的計算機的商務行為。由于因特網的獨特特性,通過因特網進行商務交易引發出新的議題和新的機會。
在真實物理世界中進行購物通常涉及許多因素。通常,對于許多人來說,購物經驗包括議價;比較不同的商家的價格;在一段時間內占住(hold)一個商店的商品而訪問其它商店來比較相似產品的價格和質量的能力;在由于任何原因而不滿意從而退貨的能力;及付款策略和過程的呈現。
在實際生活實踐中,經常需要撤消已達成的交易(例如一個購買)?,F在,許多商家在產品尚未發運時允許撤消訂單。但是,這一般涉及給商家打電話。相似的,一些電子商務商家在產品尚未發運時允許電子撤消。進而,如果購買者撤消了交易,并然后去從另一個商家買東西,購買者可能發現在撤消交易時,從其他的商家得不到該商品。
在交易中所涉及的具有單一的Web服務器的當前電子商務系統能夠按如下方法來撤消交易。首先,在時刻t1,客戶機點擊超鏈接來從一個電子商務服務器示出客戶機的訂單狀態。接著,在時刻t2,電子商務服務器接收HTTP請求。在時刻t3,電子商務服務器處理該信息,并開始發送頁面。在時刻t4,客戶機接收到頁面并顯示它。在時刻t5,客戶機點擊一些部件(例如按鈕)撤消一個交易。在時刻t6,電子商務服務器接收HTTP請求以撤消交易。在時刻t7,電子商務服務器撤消交易,并把通知發送給客戶機。在時刻t8,客戶機接收和顯示通知。
上述方案的問題是,服務器在時刻t3發送信息,但在時刻t6接收撤消請求。因此,服務器必須鎖存相關數據及任何有關它的處理,從而在時刻t3和t6之間信息不發生變化。注意,這是數據庫系統經常遇到的通用問題。如果未加鎖,Web客戶機可能試圖撤消基于不正確信息的交易。這將導致產生負面觀點及使客戶機缺乏對電子商務系統的信任。另外,在某種程度上,在許多商務領域(如果不是所有領域),基于時間的交易是重要的,并且在其它一些商務領域例如基于仲裁的交易中更為重要。
在現實的物理世界中,購買者在購買經驗中位于中心位置;如果零售商的要求或策略對于購買者來講是不太喜歡的,則購買者決定是否購買商品。相反,現有技術中的電子商務系統是“以商家為中心的”。當今所提供的許多電子商務解決方案都是為電子商務服務器,即商家的服務器而不是購買者的客戶機所設計的這一事實使得電子商務的以商家為中心的特性更明顯。
因此,本發明的一個目的是提供一種供電子商務購買者的“以購買者為中心的”(或者在此稱為“以客戶機為中心的”)購買經驗,從而購買經驗涉及圍繞購買者而并不圍繞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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