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先進的地毯無效
| 申請號: | 00809922.7 | 申請日: | 2000-05-02 |
| 公開(公告)號: | CN1359274A | 公開(公告)日: | 2002-07-17 |
| 發明(設計)人: | R·D·布盧姆;D·P·杜斯頓;B·J·布盧姆 | 申請(專利權)人: | 特克地墊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7L23/22 | 分類號: | A47L23/22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崔幼平,黃力行 |
| 地址: | 美國弗***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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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先進 地毯 | ||
1.一種地毯,該地毯包括:
一個基礎部分,該基礎部分具有一個非粘性表面,并且適合承受它上面的人的鞋底;和
一個可清潔部分,該可清潔部分與所述基礎部分相關聯,并且具有一個粘性表面,以便承受其上的人的鞋底。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毯,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礎部分包括水吸收部件。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毯,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礎部分包括緩沖部件,其中當人的鞋子向所述基礎部分施加壓力時,所述基礎部分與人的鞋子的底部的外形相適應。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地毯,其特征在于,當人的鞋子向所述可清潔部分施加壓力時,所述可清潔部分與人的鞋子的底部的外形相適應。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毯,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礎部分和所述可清潔部分中的至少一個包括圖形。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地毯,其特征在于,所述圖形可以改變。
7.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地毯,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礎部分內包括凹進部分,所述可清潔部分可移去地容納在所述凹進部分內,并且所述圖形還包含在所述凹進部分內,并且所述可清潔部分包括透明材料。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毯,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礎部分在其內包括凹進部分,所述可清潔部分可移去地容納在所述凹進部分內。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毯,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可清潔部分的底側上,所述可清潔部分包括一個粘性表面。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毯,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清潔部分包括粘性材料,并且在使用地毯時通過磨蝕所述粘性材料的頂表面,所述可清潔部分是可清潔的。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毯,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清潔部分包括若干可清潔的可再用的層。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毯,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礎部分和所述可清潔部分中的至少一個包括香料。
1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毯,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礎部分和所述可清潔部分中的至少一個包括抗菌成分。
1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毯,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礎部分和所述可清潔部分中的至少一個是殺菌性的。
1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毯,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清潔部分適合與所述基礎部分可移去地相關聯。
16.一種清潔地毯的方法,該方法包括清潔與基礎部分相關聯的可清潔部分的步驟,其中所述可清潔部分包括其上的一個粘性表面并且所述可清潔部分適合承受其上的人的鞋底,所述基礎部分包括一個非粘性表面并且適合承受其上的人的鞋底。
17.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清潔所述可清潔部分的所述步驟包括如下步驟:
將所述可清潔部分從所述基礎部分上取下;
清潔所述可清潔部分;并且
將所述可清潔部分重新插入到所述基礎部分中。
18.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清潔所述可清潔部分的所述步驟包括磨蝕所述可清潔部分的步驟。
19.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清潔所述可清潔部分的所述步驟包括滾涂粘合劑的步驟,該粘合劑設置在橫過所述可清潔部分的所述粘性表面的輥子上。
20.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礎部分包括水吸收部件。
21.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礎部分包括緩沖部件,當人的鞋子向所述基礎部分施加壓力時,所述基礎部分與人的鞋子的底部的外形相適應。
22.如權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當人的鞋子向所述可清潔部分施加壓力時,所述可清潔部分與人的鞋子的底部的外形相適應。
23.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礎部分和所述可清潔部分中的至少一個包括圖形。
24.如權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圖形可以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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