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六筆數字鍵盤漢字輸入法無效
| 申請號: | 00108420.8 | 申請日: | 2000-04-22 |
| 公開(公告)號: | CN1320855A | 公開(公告)日: | 2001-11-07 |
| 發明(設計)人: | 熊楚興 | 申請(專利權)人: | 熊楚興 |
| 主分類號: | G06F3/023 | 分類號: | G06F3/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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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100854 北京市1***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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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數字鍵盤 漢字輸入法 | ||
本發明是對“普及型六筆二維漢字編碼輸入法及鍵盤”的補充和完善。它以橫(一)、豎(丨)、撇(丿)、點(丶)、折(ㄣ)、鉤(つ)等六種基本筆畫為特征,將精選的形碼字根,依其首筆的筆畫特征,分布在十個數字鍵位上(詳見“六筆數字鍵盤字根表”),可用于計算機鍵盤的數字鍵位,也可用于電話機鍵盤處理漢字,同樣可以簡繁體字兼容,字詞兼容,并以詞組輸入為主,與六筆二維碼漢字輸入法相輔相成,相得亦彰。既具有較快的輸入的速度,又更易學,易記和易用,是一種易于普及推廣應用的優化型漢字處理方法。
1、鍵位安排
所有字根在鍵位的安排,均符合國家有關漢字筆順的規范。
1.1、0和2鍵位為豎(丨)起筆的字根。本輸入法中豎起筆的字根共18個,安排在2鍵位上的字根計14個,其余4個字根安排在0鍵位上,而且均為口字框形,正好和該0鍵位的形狀相近似,有助于對這四個字根的聯想記憶。此外,兩個鍵位上的字根雖同屬豎起筆,但區分特征十分明顯,因此不會出現記憶混亂。
1.2、1和7鍵位為橫(一)起筆的字根。橫起筆的字根共22個,安排在1鍵位上的字根計15個,安排在7鍵位上的字根為7個,而且這7個字根的首筆和第二筆的筆畫均為正交筆畫(即兩筆橫豎相交),并且包含有“七”的字根,有助于聯想記憶,且不會和1鍵位上的字根發生混淆。
1.3、3和8鍵位為撇(丿)起筆的字根。撇起筆的字根共25個,安排在3鍵位上的字根計20個,安排在8鍵位上的字根為5個,而且這5個字根前兩筆的筆畫為一撇一捺,正好與該鍵位上的字根“八”為同類筆形,這樣有助于聯想記憶,也不會和3鍵位上其余撇起筆的字根發生混淆。
1.4、4和9鍵位為點(丶)起筆的字根。點起筆的字根共20個,安排在4鍵位上的字根計12個,安排在9鍵位上的字根為8個,這8個字根的前兩筆均為點加點、點加撇或點加提,與4鍵位上其余點起筆的12個字根在特征上容易區分,因此也有助于記憶整個點起筆的字根。
1.5、5鍵位為折(ㄣ)起筆的字根,共11個,同其它鍵位上字根的首筆筆順不同,有利于記憶。
1.6、6鍵位為鉤(つ)起筆的字根,共10個,同其它鍵位上字根的首筆筆順特征也易區別,有利于記憶。
綜上所述,本輸入法共選用字根106個,分布在10個數字鍵位上,字根量少而分布規律性強,這樣有助于從根本上實現形碼字根易學、易記和易用。
2、拆字規則
對單字和詞組的拆分、編碼和輸入,分4位碼和5位碼兩種方案。4位碼方案適于對GB2312-80收入的6763個漢字及少量通用詞語的處理;5位碼輸入方案,適于對GB13000.1--93大字符集收入的20902個單字、GB18030-2000《信息技術和信息交換用漢字編碼字符集、基本集的擴充》收入的2、7萬多個漢字和“漢語大字典”收入的5、6萬多個漢字,以及GB/T15732-1995“漢字鍵盤輸入用通用詞語集”收入的43540條的通用詞語、和眾多不同專業詞語的處理。
凡利用計算機現有硬件設備處理漢字,無論音碼、形碼或音、形混合碼輸入法,都要先對單字進行拆分,提取音素或碼元(字根),然后才能編碼輸入。為了使本輸入法的拆字規范化,茲規定:
2.1、按字根表所列字根進行拆分
表列字根(包括括號內所列的同類字根)是單字拆分的依據,因此,用戶應多瀏覽字根表(碼表),掌握其組合排列的規律性,才能逐漸熟悉碼表而運用自如。
2.2、按單字的書寫筆順提取字根
2.2.1、漢字的筆順是根據右手定則、由上到下、或從左上到右下、或先外后內的順序書寫,字根也應依此順序提取。例如:"類"字是由上到下的順序書寫,其首、二、三、末字根是"ソ木一人";"器"是從左上到右下的順序書寫,其首、2、3、末字根為"口口一口";"間"字是按先外后內的順序書寫,其首字根是"門",末字根是"日"。余類推。
2.2.2、有一筆書寫在前的字根,應排序在前。當單字的幾個字根之間的筆順成交叉狀態書寫時,一個字根只要有一筆的筆順在前,其字根則應排列在前。例如,"束"字可拆成"木、口"兩個字根,其中字根"木"的一橫是整個束字的首筆,因而該字根應排序在前。“國”字可拆成“囗王、”等三個字根,其中,字根“囗”應排列在前;余類推。
2.3、大根、少根優先
當一個單字按字根拆分可以有幾種拆法時,應按大根、少根優先的原則拆分。例如:
"王"字應拆成字根"一、土",不應拆成字根"一、十、一";
"戍"字應拆成字根"戈、人",不應拆成字根"廠、、"。余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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