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可棄型吸收性物件無效
| 申請號: | 00100923.0 | 申請日: | 2000-01-04 |
| 公開(公告)號: | CN1261527A | 公開(公告)日: | 2000-08-02 |
| 發明(設計)人: | R·科斯塔 | 申請(專利權)人: | 約翰遜·約翰遜工商業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F13/15 | 分類號: | A61F13/15 |
| 代理公司: | 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 | 代理人: | 劉立平 |
| 地址: | 巴西***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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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可棄型 吸收性 物件 | ||
1.一種用可棄型吸收性物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性物件包括一吸收性芯材,該吸收性芯材具備三個或更多吸收性嵌條,該等吸收性嵌條在橫向方向內大致為獨立、呈縱向取向且以溝槽相隔,且在該等吸收性嵌條間包括接合件。
2.如權利要求1所述之用可棄型吸收性物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性物件再包括側向延伸之鑲邊。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之用可棄型吸收性物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性物件的吸收性嵌條的數量為奇數。
4.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之用可棄型吸收性物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性物件的吸收性嵌條的數量為3或5個,較佳為3個。
5.如權利要求3所述之用可棄型吸收性物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性物件占用中央位置的吸收性嵌條較其他吸收性嵌條大且/或突出。
6.如權利要求3所述之用可棄型吸收性物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嵌條具備一適形結構,其中該中央嵌條的5%至75%容積填充直徑介于0.1毫米至5毫米之球形部件,該等球形部件拘限在該吸收性嵌條之一凹處內或與該吸收性嵌條不同之包裝內,并插入該吸收性嵌條內。
7.如權利要求1所述之用可棄型吸收性物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性物件的吸收性嵌條包括流體袋,較佳為氣袋。
8.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之用可棄型吸收性物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性物件中,大致平行吸收性嵌條較佳為大致相互平行,且大致平行于一假想縱向軸,該假想縱向軸平行于該吸收性物件的長度方向。
9.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之用可棄型吸收性物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性物件中所有吸收性嵌條的長度大致相同。
10.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之用可棄型吸收性物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性物件中吸收性嵌條間的溝槽較佳為吸收性嵌條總長的30%至100%。
11.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之用可棄型吸收性物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性物件中吸收性嵌條間的溝槽較佳為直的且有一固定最小寬度,該寬度較佳為約0.5毫米至約10毫米,更佳為約2毫米至6毫米。
12.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之用可棄型吸收性物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性物件中接合件即為沿著每兩個吸收性嵌條間之溝槽的頂層、被覆層或此二層的結合。
1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之用可棄型吸收性物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性物件中的吸收性嵌條為平行六面體。
14.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之用可棄型吸收性物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性物件中的吸收性嵌條還包括橫向溝槽或橫向壓印線。
15.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之用可棄型吸收性物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性物件中的吸收性嵌條具備一共同吸收性或結構性底座。
16.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之用可棄型吸收性物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性物件中,一吸收性嵌條相對于另一相鄰吸收性嵌條轉動約10度至約180度,較佳為約15度至約120度。
17.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之用可棄型吸收性物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性物件中的接合件以可拉張或伸縮性材料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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